北京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4 
【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7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彩霞周建忠杨波 
【审理法官】刘彩霞周建忠杨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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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腊八节喝腊八粥的寓意北京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北京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刘清岩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刘京红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潘冬瑞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清岩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刘京红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潘冬瑞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喆判决生效刘清岩刘京红潘冬瑞 
【代理律所】母亲节送花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丰台人保局作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对其主管的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的认定工伤申请具有审查并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丰台区政府作为丰台人保局的同级人民政府,具有受理针对丰台人保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及现行的司法实践均采纳了“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的说法,合理路线具有相对性,并不能理解为最短、最便捷的路线,要综合考虑主客观等多重因素。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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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正确的,本院作相同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丰台人保局作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对其主管的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的认定工伤申请具有审查并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丰台区政府作为丰台人保局的同级人民政府,具有受理针对丰台人保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关于“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作出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
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时,“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职工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居住地应当考虑职工的生活常态,包括其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等。本案中,侯某从其原籍来京,于2019年10月7日与优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该单位服务的位于本市昌平区某镇北京某学院北校区工作。虽然优信公司提供了学生公寓,但侯某在北京尚无固定的住房,其在工作休息期间与男友乔某一同返回乔某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某乡某村家中居住,并于事发当日从该地点出发返回学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地点应认定为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居住地,且该事实亦有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关于上诉人所持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不处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一节,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及现行的司法实践均采纳了“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的说法,合理路线具有相对性,并不能理解为最短、最便捷的路线,要综合考虑主客观等多重因素。本案中,侯某因调班原因,应于2019年11月9日17时至次日8时到单位值班,其于当日15时8分在乘坐男友乔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延庆区G234路某路口时发生了交
通事故,从地图显示的实际路线来看,应属其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工伤认定的申请人、用人单位对于各自的主张均应承担一定举证责任,工伤认定机关则应当对申请人以及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并在对各方提交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本案中,丰台人保局在接到侯建国的申请后,针对侯建国及优信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综合分析,并经过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无不当。优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所持观点。丰台区政府接到优信公司的复议申请后,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优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优信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继科19cm是什么意思【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北京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5:15: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侯某系侯建国之女。2019年10月7日,侯某与优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2019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侯某根据优信公司需要担任教官一职。侯某入职后具体工作地点在优信公司服务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镇的北京某学院北校区,岗位职责是担任4号学生公寓楼的宿管员与学生同住学生公寓。根据优信公司安排,侯某的工作时间为早班8:00至17:00,夜班17:00至第二天的8:00,夜班凌晨至6:00点可在宿舍休息。2019年11月9日,按照排班表安排侯某应上早班,后与同事调班改上当日夜班。    2019年11月9日15时8分,侯某男友乔某开车由侯某经常居住地北京市延庆区某乡某村送其上班,车辆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区G234路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侯某被送往北京市延庆区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31分死亡。2019年12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支队作出编号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无责任。    2020年5月14日,侯建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认定侯某死亡为工伤,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侯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鉴定书》、病历、《劳动合同书》、户口簿、乔某出具的事故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明书、上班路线图、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支队作出的第11xxx01900000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020年5月18日,丰台人保局受理该申请。2020年6月1日,
丰台人保局向优信公司发出京丰人社工限字[2020]第28号《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接受调查并于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优信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不认可侯某死亡属于工伤,向丰台人保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北京某学院南北校学生公寓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19-2-48)》、公司员工考勤表、2019年11月份后勤服务中心(南、北校)学宿运行表、学生公寓工作情况日分项记录表、学生公寓值班员工作记录表等材料。2020年6月11日,丰台人保局对优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进行了调查。2020年6月17日,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无法开展调查工作,丰台人保局决定中止工伤认定。2020年8月14日,丰台人保局对优信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进行了调查。2020年8月18日,丰台人保局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如前所述。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优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11月30日,丰台区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