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大明、谭某等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1 
【案件字号】(2020)渝01行终8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红李宜李雪莲 
【审理法官】罗红李宜李雪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谭大明;谭某;谭思华;姜继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怎么开通qq黄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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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谭大明谭某谭思华姜继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谭大明谭某谭思华姜继华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朝斌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杜龙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朝斌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杜龙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朝斌杜龙 
【代理律所】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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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谭大明;谭思华;姜继华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北碚人社局作为该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碚人社伤险不认字〔2020〕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一般程序第三人质证关联性新证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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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北碚人社局作为该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碚人社伤险不认字〔2020〕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责。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谭红兵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
救的情况而设定的。“视同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故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视同工伤"的关键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就本案而言,能否构成“视同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认定谭红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本案中,根据人社局的调查笔录、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监控截图,可以认定谭红兵突发疾病的时间是2020年4月22日14时聚餐结束后,地点,地点在嘉陵风情步行街花坛的事实,谭红兵突发疾病时即非其公司住所地亦非主要经营场所,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谭红兵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固定的情况,但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出发,仍然应当将职工所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者突发疾病限定在与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的范畴之内。谭红兵参加聚餐的原因是邓某在踩盘时遇到优住公司公司负责人周梅一行,中午一起吃饭时邀请了谭红兵,结账是邓某用谭红兵的手机支付,一审法院认定谭红兵赴约聚餐并非事先的工作安排,也不属于公务接待事实清楚。综上,谭红兵于2020年4月22日14时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以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北碚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的一
法学专业学什么般程序应当经过申请、受理、调查和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等阶段和顺序。渝北区人社局在受理浩飞经纪公司工伤认定申请后,进行相关调查,然后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北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谭大明、谭某、谭思华、姜继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2:40: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重庆浩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浩飞经纪公司)经营房屋中介、房屋信息咨询、楼盘经理,是家族企业,前法定代表人是谭红兵。谭红兵去世后,由妹妹谭红樱担任法定代表人。谭红兵前妻邓某、妹夫费明胜均是该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与重庆优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住公司)加盟期间,由邓某负责优住公司北碚二区工作,谭红兵未在优住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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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北碚人社局具有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其受理浩飞经纪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谭大明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将事发当天中的用餐认定为“该次聚餐更类似于邓某出于维系、增进相互之间感情的目的而安排"明显错误。谭红兵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流动的,不固定的,并不需要事先安排,谭红兵为工作事宜参与聚餐后返回单位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该聚餐既是为了工作也是为了满足人体正常生理需要,符合与工作有关的自然延伸的合理时间和区域范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北碚人社局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碚人社伤险不认字〔2020〕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谭大明、谭某等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渝01行终8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谭大明。
     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某。
     法定代理人邓某(系谭某之母)。qq个性昵称大全
     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思华。
     委托代理人王朝斌,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龙,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姜继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552015745B。
     法定代表人吴镜熙,局长。
     一审第三人重庆浩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某某附某某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1609326X。
     法定代表人谭红樱,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大明、谭某、谭思华、姜继华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北碚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9行初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重庆浩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浩飞经纪公司)经营房屋中介、房屋信息咨询、楼盘经理,是家族企业,前法定代表人是谭红兵。谭红兵去世后,由妹妹谭红樱担任法定代表人。谭红兵前妻邓某、妹夫费明胜均是该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与重庆优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住公司)加盟期间,由邓某负责优住公司北碚二区工作,谭红兵未在优住公司任职。
     2020年4月22日12时左右,谭红兵应邓某之约,到北碚区晓秧锅(雄风店)与邓某、
谭红樱、费明胜以及当天在重庆市北碚区樾景台踩盘时与邓某相遇的优住公司新房部渠道总监周梅、工作人员杨帆(另一位亦为优住公司工作人员,姓名不详)一同聚餐。14时左右用餐结束,七人各自离开。14时18分谭红兵被发现躺在嘉陵风情步行街花坛上。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同日,浩飞经纪公司向北碚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谭红兵的死亡为工伤。经补正材料后,该局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2020年6月8日,北碚人社局作出碚人社伤险不认字〔2020〕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同月10日直接送达浩飞经纪公司及谭红兵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