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伟伟与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9
【案件字号】(2020)苏13行终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子琪个人资料刘志周丽丽谈强
【审理法官】刘志周丽丽谈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程伟伟;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冯瑞云;冯志国;冯晓慧
【当事人】程伟伟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冯瑞云冯志国冯晓慧
【当事人-个人】程伟伟冯瑞云冯志国冯晓慧
【当事人-公司】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程伟伟;冯瑞云;冯志国;冯晓慧
【被告】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人证言举证责任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冯瑞云、陈桂兰、韩桂霞的工伤调查笔录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徐花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沭阳县珠江路大宅院餐厅上班,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证实徐花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徐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徐花所受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沭阳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沭阳人社局受理了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了调查取证、发出举证通知书等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工伤认定并向程伟伟及原审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程伟伟主张徐花发生交通事故时已不在沭阳县珠江路大宅院主题餐厅上班,并申请证人到沭阳人社局作证,但证人李某4证实关于徐花离开沭阳县珠江路大宅院主题餐厅的时间,程伟伟要求李某4和证人陈某4按照其要求作出陈述,程伟伟存在干扰证人作证
的情形,且陈伟伟申请的证人陈述不足于推翻冯瑞云、陈桂兰、韩桂霞等证人的陈述,原审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程伟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程伟伟还提出未经劳动关系仲裁,沭阳人社局就作出工伤认定,违法法定程序。《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因此,劳动关系仲裁并非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故对程伟伟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程伟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程伟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2:48:4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近亲属徐花系沭阳县珠江路大宅院主题餐厅(经营者为程伟伟,已注销)的工人,住沭阳县沭城镇浙江商城某某某某。2016年8月1
0日13时35分,徐花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行至浙江商城北门前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沭公交认字[2016]第9091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花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17年7月4日,第三人向沭阳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沭阳人社局于同日向第三人送达补正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徐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证明。因第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用工证明,沭阳人社局于2017年10月8日作出沭人社工不受字[2017]第00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向第三人送达。第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沭阳人社局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沭人社工撤字(2018)001号撤销决定书,撤销上述不予受理决定书,第三人亦撤回起诉。同年8月28日,沭阳人社局受理了上述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8年9月17日向程伟伟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其自接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第三人是否为工伤的证明材料。程伟伟收到举证通知书后,向沭阳人社局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说明,并申请人证人作证。沭阳人社局经调查,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沭人社工认字〔2018〕第485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徐花所受伤害为工伤,并依法向第三人和程伟伟送达。现程伟伟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沭阳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书》。
怎样网上赚钱【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据此,沭阳人社局具有受理本辖区内工伤申请,并依法认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程伟伟主张应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劳动关系后方能进行工伤认定,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该案中,沭阳县珠江路大宅院主题餐厅已被注销,其经营者程伟伟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符合上述规定,是本案适格原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案中,徐花于2016年8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第三人作为徐花的近亲属于2017年7月4日向沭阳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上述规定,且未超过1年的申请时限。程伟伟主张第三人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与事实不符,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
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沭阳人社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及冯瑞云、陈桂兰、韩桂霞等工伤调查谈话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徐花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事实。程伟伟主张徐花发生交通事故时已不在沭阳县珠江路大宅院主题餐厅上班,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就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沭阳人社局履行了相应的受理、调查取证、发出举证通知书等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工伤认定并向程伟伟及第三人进行了送达,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沭阳人社局作出的沭人社工认字[2018]第485号《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程伟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程伟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伟伟承担。 与星星有关的诗句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程伟伟上诉称:原审对证人证言认定有误,认定事实不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徐花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在上诉人餐厅工作;沭阳人社局未经劳动关系仲裁即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沭阳人社局作出的沭
人社工认字[2018]第485号《工伤认定书》。
程伟伟与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宁老公邓伟杰行政判决书
(2020)苏13行终7号
杨宗纬最爱原唱是谁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伟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东路。
joanne 法定代表人闻武,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冯瑞云。
原审第三人冯志国。
原审第三人冯晓慧。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伟伟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沭阳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冯瑞云、冯志国、冯晓慧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302行初1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近亲属徐花系沭阳县珠江路大宅院主题餐厅(经营者为程伟伟,已注销)的工人,住沭阳县沭城镇浙江商城某某某某。2016年8月10日13时35分,徐花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行至浙江商城北门前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沭公交认字[2016]第9091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花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17年7月4日,第三人向沭阳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沭阳人社局于同日向第三人送达补正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徐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证明。因第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用工证明,沭阳人社局于2017年10月8日作出沭人社工不受字[2017]第00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向第三人送达。第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沭阳人社局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沭人社工撤字(2018)001号撤销决定书,撤销上述不予受理决定书,第三人亦撤回起诉。同年8月28日,沭阳人社局受理了上述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8年9月17日向程伟伟送
达举证通知书,要求其自接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第三人是否为工伤的证明材料。程伟伟收到举证通知书后,向沭阳人社局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说明,并申请人证人作证。沭阳人社局经调查,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沭人社工认字〔2018〕第485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徐花所受伤害为工伤,并依法向第三人和程伟伟送达。现程伟伟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沭阳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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