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威、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5 
【案件字号】(2020)豫13行终244号 
演员赵明明【审理程序】旋风少女第二季大结局二审 
【审理法官】刘琳孙小刚尹乐敬 
【审理法官】刘琳孙小刚尹乐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威;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工务段 
【当事人】黄威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工务段 
【当事人-个人】黄威 
【当事人-公司】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工务段 
【代理律师/律所】闫振伟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振伟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闫振伟 
【代理律所】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黄威;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工务段 
桌球技巧【被告】前港朱智贤承认出轨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一、《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诉人与同事聚餐后乘坐电动三轮车回家,在回家路上从车上摔下受伤,其受伤后并没有报警,其同事及亲。 
【权责关键词】合法经常居住地第三人书证证人证言举证责任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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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到天黑【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疙瘩汤本院认为,一、《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诉人参加歌咏比赛虽然是受单位指派,但其并不能证明在彩排结束后与同事聚餐是受单位安排或与工作有关。此外,上诉人参加彩排结束时间是当天晚上19:30左右,而事故发生时间为当天晚上21:29左右,该时间难以界定为《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所确定的“合理时间”;二、关于上诉人上诉称所受伤害应属交通事故伤害的问题。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诉人与同事聚餐后乘坐电动三轮车回家,在回家路上从车上摔下受伤,其受伤后并没有报警,其同事及亲属也没有报警,其受伤的原因不能证明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其受伤时在现场的同事也没有发生交通
事故的陈述,其受伤的责任划分更没有界定,其受伤的举证责任应由本人承担,而不应由单位承担。综上,上诉人黄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3:41: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原告黄威系第三人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工务段唐河线路维修一班线路工。每月上班22天休8天,上班期间在单位吃住。2019年8月18日,第三人党委下发“唱响红河、献礼70华诞”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歌咏比赛活动通知。唐河线路为组织此次比赛,组织了包括黄威、宋崇等20人的合唱团,其中总务为车间书记陈军胜,系本次演出负责人。后勤协调为宋崇(唐河线路会计),刘侃孝负责因演出发生的服装领带、酒店住宿等消费,黄威为指挥。2019年9月27日,黄威接到通知唱歌活动方案:9月28日晚19:40所有人员全部在北三楼活动室排练;9月29日早8:00所有人
在车间院内排练;9月29日下午16点回南阳参加彩排,晚上继续排练;9月30日上午参加段比赛。在9月29日下午在南阳彩排活动中,唐河线路负责人安排家在南阳的职工可以回家休息,家不在南阳的职工统一安排在百里奚路尚一特等酒店住宿。黄威于2019年9月28日自驾轿车到唐河线路参加排练,于2019年9月29日下午自驾轿车从唐河线路回到南阳工农路,将轿车换乘小型电动三轮车骑至南阳工务段院内,到达时间为16时左右,参加完彩排时间为19时30分左右,然后由黄威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同事宋崇及西峡工务段职工樊晓龙一起去建设路大官庄附近吃饭,晚21时左右三人吃完饭,由宋崇驾驶电动三轮车载黄威及樊晓龙行至光武路,后换成樊晓龙驾驶电动三轮车载黄威与宋崇行至光武路骏景花园加油站对面时,黄威从电动三轮车上掉下致伤。宋崇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于21时29分发车将黄威送至南阳市中心医院救治。入院记录记载入院经过:患者1小时前在南阳市光武路路边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伤后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经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颅骨骨折;4、硬膜外血肿;5、全身多处擦伤。2019年12月19日,黄威向被告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向被告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黄威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劳动合同书、工伤事故报告、南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证人证言、南阳车务段“唱响红河、献礼70华诞”歌咏比赛通知等
材料。被告于当日受理该申请后于2019年12月24日向第三人邮寄举证通知书,第三人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黄威受伤情况说明。2020年1月16日,被告对宋崇、樊晓龙、任行路进行了调查。2020年2月15日,被告依据黄威申请及经过调查查明的事实作出了豫省(宛)工伤不予认字(2020)1号《河南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黄威同志所受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于2020年3月1日将上述决定书邮寄送达给黄威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