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秀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4 
【案件字号】(2020)豫06行终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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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窦建文李永刚 
【审理法官】孙窦建文李永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秀连;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 
【当事人】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秀连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 
【当事人-个人】陈秀连 
【当事人-公司】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 
【代理律师/律所】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胡红广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 
观察的近义词【代理律师/律所】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胡红广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成爱武胡红广 
【代理律所】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 
【被告】陈秀连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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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双面神探小说合法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直接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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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意见,本院确认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成立。    本院另查明,2019年7月19日,鹤煤三矿职工卫利峰早上上井后,在办公室办公期间身体不适,10点50分乘坐班车至淇滨区华山路与梅花巷交叉口班车站点下车,步行至华山路与黎阳路交叉口家园超市门口休息时晕倒,11点51分120到现场抢救,后送至人民医院继续抢救,14时12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卫利峰在办公室办公期间身体不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鹤煤三矿地处较为偏僻,交通不便,此时又恰好有班车,故对卫利峰而言,乘坐班车到熟悉的站点下车后去就诊,是最为便捷有效的方式。卫利峰从发病到就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未超48小时,符合上述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市人社局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卫利峰是回家而非就诊的情况下,认定卫利峰是回家,作出对卫利峰不利的推断,既违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也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受伤职工的立法目的,故市人社局辩称卫利峰是请假回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2:58:00 
【一审法院查明】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秀连与卫利峰系母子关系。2019年8月23日,陈秀连向市人社局递交卫利峰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受理该申请后,根据陈秀连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调查核实,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豫省(鹤)工伤[2019]W-007号河南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9年10月11日、10月12日直接送达陈秀连及鹤煤三矿。市人社局依据陈秀连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调查核实,认定卫利峰从单位回家下班的路上应属于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作岗位,其发病时间也不在工作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豫省(鹤)工伤[2019]W-007号河南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秀连不服市人社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市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决定的法定职权。××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秀连认为卫利峰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身体不适,××的一种表现,××后,××,符合该法条的规定,应视同工伤;而市人社局认为应当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直接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续性,卫利峰在工作中自感不适,但未直接送医院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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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而是回家休息,在下班途中回家休息,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该法条的规定。经查明,2019年7月19日,卫利峰在队办公室编制整理井下作业规程时身体不适,后请假坐班车回家,××。10点50分乘坐班车至淇滨区华山路与梅花巷交叉口班车站点下车,步行走到淇滨区华山路与黎阳路交叉口家园超市门口坐在台阶休息时晕倒,后路人打120急救,后又送至人民医院急诊室继续抢救,14时12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卫利峰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到坐班车、下车后坐在路边休息,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作具有渐进性、连续性的特点,××发过程,卫利峰随后的死亡与其是否坐班车及在路边休息无必然联系,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的连续,××的事实。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的起算时间。"因此,××,××、××、××,××,××突然发作之情形。卫利峰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觉身体不适到坐班车去医院就诊,后下班车在路边休息时病情恶化导致猝死,××的情形。从时间段上看,卫利峰从工作时发病至经抢救无效死亡不足48小时,亦符合“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综上,市人社局作出的豫省(鹤)工伤[2019]W-007号
李耐阅河南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撤销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省(鹤)工伤[2019]W-007号河南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