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星说的小腊肉是谁【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冀11行终1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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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奎庄;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人民政府;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奎庄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人民政府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奎庄
【当事人-公司】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人民政府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于勇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勇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勇
【代理律所】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安娜金 侯耀华【原告】李奎庄;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清秀在上班途中是否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我相信 歌词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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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清秀在上班途中是否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伤害。从本案事故视频资料来看,李清秀发生事故前,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兴华大街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靠右侧正常行驶,行驶过程中李清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突然向左侧倾斜,李清秀左脚支撑之后,电动二轮车加速向左后侧行驶撞向隔离护栏,李清秀摔倒过程中受到了伤害,结合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李清秀所受事故伤害确为单方交通事故,并非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因此,李清秀在上班途中,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亦不属于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上诉人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9]1100082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并无不当。被上诉人衡水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衡政复决字[2019]4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据此,上诉人李奎庄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得到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奎庄负担。 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2:30:0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奎庄与李清秀系父女关系。李清秀系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5月18日18时54分,李清秀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沿兴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华大街金虎家具门前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2018年9月6日,李奎庄为李清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9月10日,衡水市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奎庄发出行政确认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李奎庄提供有效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明确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5月24日受理,于2019年7月9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9]1100082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李清秀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以认定工伤。李奎庄不服,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衡政复决字[2019]4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李清秀虽上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但无证据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对于李奎庄主张,不予以采信。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以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衡水市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合法,故对李奎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奎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奎庄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奎庄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上述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明显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主要理由为:李清秀上班目的明确,路线合理,且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之所以
撞到机动车道隔离护栏,是因为设置的隔离护栏不合理造成非机动车道过窄才导致容易引发事故。且事故发生后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未对李秀清摔伤死亡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仅出具了单方交通事故的证明,故李清秀摔伤不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实属意外交通事故,而意外交通事故必然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被上诉人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调查核实,未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对李清秀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程度作出衡量判断,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不清。原审法院再次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明显不当。
李奎庄、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冀11行终1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奎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南大街某某。
负责人孙永壮,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林志玲电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南大街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吴晓华,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保立,衡水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于勇,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长安东路某某v>
法定代表人王满,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奎庄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行初1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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