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杜鹏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9 
【案件字号】(2020)豫06行终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魏晓华魏方方 
【审理法官】孙魏晓华魏方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杜鹏鹏;李贵香;杜晶晶;杜晶云;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杜鹏鹏李贵香杜晶晶杜晶云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杜鹏鹏李贵香杜晶晶杜晶云 
【当事人-公司】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马玲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最强大脑 王昱珩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马玲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成爱武马玲 
【代理律所】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昆西杜比
【被告】杜鹏鹏;李贵香;杜晶晶;杜晶云 
【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不予认定杜合平构成工伤,应当提供杜合平符合不予认定工伤条件即
杜合平本人承担交通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据此,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主要责任,应当看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根据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交警巡防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判定事故责任。市人社局仅根据现场视频资料即认定杜合平驾驶电动车超速,不存在第三方责任人,认定杜合平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证据不足。市人社局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市人社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邮件备份可乐鸡翅的做法大全【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23:08:07 
【一审法院查明】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杜合平系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煤矿职工,杜鹏鹏、李贵香、杜晶晶、杜晶云系杜合平近亲属。2019年9月6日,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交警巡防大队出具第410603120190065443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2019年7月9日,杜合平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在山城区牟山大道鹿楼铁路桥东150左右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未判定事故责任。2019年9月9日,杜鹏鹏向市人社局递交关于杜合平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市人社局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豫省(鹤)人社工伤认字[2020]W-009号《河南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杜鹏鹏、李贵香、杜晶晶、杜晶云不服,向鹤壁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鹤壁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鹤政复决[2019]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市人社局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作出豫省(鹤)人社工伤[2020]W-009-1号《河南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一审法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市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杜合平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均不持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梦见牙掉了市人社局上诉称,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交警部门不划分责任的情况下,可对交通事故中伤亡职工是否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作出判断和认定,作出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一审判决认定市人社局不具有该项职责,适用法律不准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二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关于转发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12号)第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申请人无法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单方交通事故等驾驶人存在明显过错的行为,按驾驶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处理。”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人社部门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作为证据,结合调查情况作出驾驶人是否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认定,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交警部门不划分责任的情况下,不能
由此规避工伤认定职责,而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在交通事故中伤亡职工是否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作出判断和认定,并进而作出认定工伤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二、杜合平应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认为市人社局作出杜合平应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据不足,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中,交通事故成因十分明确:杜合平骑两轮电动车回家途中,没有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条件,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根据市人社局提交的从交警部门调取的视频资料,交通事故发生时杜合平驾驶两轮电动车车速约为28.26公里/小时,该车速远远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的规定。市人社局据此认定杜合平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杜合平的伤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所述,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正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及法律规定理解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杜鹏鹏、李贵香、杜晶晶、杜晶云的一审诉讼请求。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杜鹏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
政判决书约定 王菲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06行终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怀新,该局局长。
     副职负责人陶君,该局四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张琛砚,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鹏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贵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晶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晶云。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玲,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光跃,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敏,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因与被上诉人杜鹏鹏、李贵香、杜晶晶、杜晶云,原审第三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煤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611行初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
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市人社局的副职负责人陶君、委托代理人成爱武、张琛砚,被上诉人杜鹏鹏、李贵香、杜晶晶、杜晶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玲、宋光跃,原审第三人鹤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杜合平系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职工,杜鹏鹏、李贵香、杜晶晶、杜晶云系杜合平近亲属。2019年9月6日,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交警巡防大队出具第410603120190065443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2019年7月9日,杜合平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在山城区牟山大道鹿楼铁路桥东150左右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未判定事故责任。2019年9月9日,杜鹏鹏向市人社局递交关于杜合平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市人社局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豫省(鹤)人社工伤认字[2020]W-009号《河南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杜鹏鹏、李贵香、杜晶晶、杜晶云不服,向鹤壁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鹤壁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鹤政复决[2019]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市人社局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作出豫省(鹤)人社工伤[2020]W-009-1号《河南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