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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如何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刘威杨若兮2021.01.28
【案件字号】(2021)宁02行终2号
【审理程序】国产动漫排行榜二审
【审理法官】李学文卜东方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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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石嘴山市惠义冶金工贸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牛进才
【当事人】石嘴山市惠义冶金工贸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牛进才
【当事人-个人】牛进才
【当事人-公司】石嘴山市惠义冶金工贸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马建林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吴晓亮宁夏玺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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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马建林李良辉吴晓亮
【代理律所】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宁夏玺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study过去式石嘴山市惠义冶金工贸有限公司;牛进才
【被告】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各方当事诉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石嘴山市人社局作出的2020-01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反证调取证据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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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诉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石嘴山市人社局作出的2020-01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关
于“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本案中,死者魏某某生前系上诉人惠义公司员工,在上班途中因案涉道路交通事故不幸离世,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七大队针对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与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而惠义公司认为魏某某的过错行为是引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却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魏某某应当在案涉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故石嘴山市人社局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2020-01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惠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嘴山市惠义冶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23:17: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牛进才系死者魏某某之子,魏某某系惠义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25日7时40分左右魏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上班途经国道110线(京银线)1142Km+643m路段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甘D6XX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XX某某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七大队认定,李某某与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20年1月9日牛进才向石嘴山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石嘴山市人社局于当日受理。2020年2月17日,石嘴山市人社局以“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为由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送达惠义公司和牛进才。中止情形消失后,石嘴山市人社局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并送达惠义公司和牛进才。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石嘴山市人社局于2020年4月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牛进才,于2020年4月5日邮寄送达惠义公司。惠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石嘴山市人社局作出的第2020-01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石嘴山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决定,决定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2.本案诉讼费用由石嘴山市人社局承担。一审法院另认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
205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查明:李某某驾驶车辆与魏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当场死亡,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魏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还认定,魏某某发生事故当天的上班时间是上午8时。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石嘴山市人社局作为惠义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认定。石嘴山市人社局受理牛进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20年2月17日以“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为由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惠义公司及牛进才,在此期间石嘴山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中止情形消失后,石嘴山市人社局于2020年3月25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书面通知惠义公司及牛进才。经调查核实后,石嘴山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惠义公司及牛进才,程序合法,予以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石嘴山市人社局根据对李某2所作的调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路线图、注销户籍证明、企业信息、工资流水、证人证言、死
亡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认定魏某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石嘴山市人社局据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魏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惠义公司诉称魏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过错程度较大,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应采信。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本案中对于案涉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与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惠义公司认为该事故认定书不应采信但结合惠义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调取的交警部门作出的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卷宗材料可知,李某某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存在“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以事故双方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相比较,交警部门按照事故成因率认定李某某与魏某某承担案涉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故惠义公司所举证据并不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且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205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亦对事故责任作出了与交警部门一致的认定。故惠义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惠义公司要求撤销石嘴山市人社局作出的2020-01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石嘴山市惠义冶金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惠义冶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石嘴山市惠义冶金工贸有限公司25元。
刘青云儿子力爆棚【二审上诉人诉称】惠义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通过对比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出具的文书,调查和勘验得出的技术结论。石嘴山市人社局所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魏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时,没有取得驾驶证、没有佩戴头盔;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没有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所悬挂号牌为其他车辆号牌。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多项禁止性规定。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易发生危险路段”和“交通信号灯”标识,到目前该路段仍未有上述标识。交通事故发生前,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规定的路线内。在现场图“说明”部分明确表述L1为李某某驾驶车辆的痕迹,而该痕迹在由南
向北行驶方向的右侧道路左边。经公安交警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李某某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81±3km/h,符合该路段80km/h行驶速度的规定,没有超速行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魏某某驾驶灯光信号不合格的摩托车,由右侧车道变更进入左侧快速车道时,不避让快车道车辆造成,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魏某某的违法变道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前,没有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开调取证据,程序违法。综上,惠义公司申请调取的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证据证实,魏某某的过错行为是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却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结论显然不合法。一审法院认定该结果合法,显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2.一审法院采信民事案件处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没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技术结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没有规定是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因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惠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没有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该条明确是
在“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出现错误,适用“但书”部分。现有证据已经证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的不合法,一审法院却予以采信明显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确认石嘴山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所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果合法证据不足。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判令石嘴山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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