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知识宣传
  2010年11月13日-19日开展2010年的征信知识宣传。
  一、宣传主题是:珍爱信用记录, 维护信用权益;
  二、宣传口号是:珍爱信用记录,请及时更新您的信息
  三、宣传的目的: 是使更多的人了解异议申请,征信业务投诉等更正错误信息的合理途径,提升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四、宣传内容:
 1.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
  您作为数据主体,拥有以下权利:
字画批发  知情权。您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您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征信机构去查询您的信用报告。
  异议权。如果您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
  纠错权。如果经证实,您的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您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司法救济权。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在您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您个人的权益。
  2.什么是异议?
  异议是个人对自己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产生异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但您没有及时将变化后的信息提供给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二是数据报送机构数据信息录入错误或者信息更新不及时,使个人信用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有误;三是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处理出错;四是他人盗用或冒用个人身份获取贷款或信用卡,由此产生的信用记录不为被盗用者(被冒用者)所知;五是个人曾经与数据报送机构有过经济交易自己却忘记了,因而误认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
  3.信用报告信息出现错误时,如何提出异议申请?
  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向相关商业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也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征信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申请时,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关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征信分中心、县支行征信管理部门以及提交《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即可。如果您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代理人需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授权书。如果想详细了解提出异议申请的地址,可登录人民银行v,或拨打4008108866。
  4.异议申请多长时间能解决?
  您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通常会在15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如经核实,确系错误信息,报送错误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上报更正后的正确信息,信息更正修改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会通知您领取异议回复函,并向您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5.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有争议怎么办?
  异议申请人如果对商业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的异议处理结果仍有争议时,可以就近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征信分中心提出不超过100字的个人声明添加到本人信用报告内,也可以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6.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个人申明"?
  在某些情况下,逾期既不是您本人原因造成的,也不是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的过错,这时可以使用"个人申明"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比如,个人购房办理按揭贷款后因其他原因退房,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后并没有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结清,从而形成负面纪录,此时,您可以申请添加个人申明。有些情况如由于出差、工作忙等个人原因造成的逾期,则不能发表个人申明。
  7.如何更新自身信息?
  客户基本信息变更,尤其是家庭住址和手机号码变更,一定要及时通知与您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如果您的地址或电话变更了又没有通知金融机构,您就收不到相关提示信息,容易造成还款不及时或不足额,形成不良记录。
 8.如何防止个人信用财富被盗?
  居民身份证件及身份信息被盗用,给当事人信用档案产生负面信用的事情屡屡发生。因此,应妥善保管好各种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不要轻易将这些身份证件借与他人。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最好在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文字的地方标明用途,同时加上"再复印无效"字样;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一旦发现自己身份证被盗用,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9.如何获得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许多关于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资料,如《百姓征信知识问答》等,如需获得,请登陆中国人民银行网站:v。
  10、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含了哪些个人信息?
  答: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个人征信系统),采集的主要信息包括:(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教育背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内容。(二)银行信贷交易信息,指客户在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授信机构办理的贷款或信用
卡账户的明细和汇总信息,包括账户的基本信息、每月还款信息和过去24个月的还款历史等信息。(三)其他信息,指与个人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自2006年1月正式运行,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7亿人。
  12、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的个人信用信息是怎么产生的?
  答: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中心,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专门从事企业和个人征信业务。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与个人有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其余部分来自于其他机构。人民银行将上述机构中属于每个人的信用数据进行整合。一般情况下,每个人的信贷业务信息会先由业务发生行汇总上报给其总行,其总行按月定期将信息报送给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将从各行收集到的信息整合后,形成以身份证件号码为主标识的个人的信用报告。
  13、人民银行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答: 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人民银行于2005年10月颁布了《个人信用
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二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征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三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四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等。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征信中心和商业银行在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准确性、时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自《办法》实施以来,人民银行不断加强对商业银行合规查询、使用信用报告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督促征信中心加强个人异议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取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windows正在启动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除了从制度方面保证信息安全外,还在技术层面采取了五项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1)授权查询。没有本人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随意查询他人的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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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限定用途。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除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或对贷款、信用卡进行贷后管理时才能查看客户的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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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查询记录。每一个查询用户都必须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登记注册,由个人征信系统赋予其查询权限后方可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此外,计算机系统还会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情况,并展示在客户的信用报告中。
  (5)违规处罚。商业银行违规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将会受到处罚。
  14、人民银行是如何规范银行类金融机构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
985大学最低录取分数线2020  答:2005年10月,人民银行颁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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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2005〕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2008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对近几年新成立的四类从事信贷业务的新型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具备条件的上述四类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合规开展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对于不属于以上规定范围的放贷机构,秉着使贷款机构全面掌握借款人负债信息的原则,也可以通过向人民银行申请,经批准后加入征信系统。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依据国务院赋予的"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征信体系法制建设,加强征信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使用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行为,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
  15、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个人征信的对象是个人,也就是您。作为数据主体,您拥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您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您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征信机构去查询您的信用报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个人拥有知情权,部分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个人每年至少可以从征信机构免费获得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
  异议权。如果您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来,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
  纠错权。如果经证实,您的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您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司法救济权。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在您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您个人的权益。
  此外,任何人都有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的机会。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不是永远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所以这些负面记录也不会跟随一您辈子。因此,永远不要气馁,任何人都可以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从头再来。
  作为个人征信的主体,您需要承担如下义务:
  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的义务。您在办理贷款,申请信用卡,缴纳水电费时,应向商业银行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