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形势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入,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而在征信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征信信息主体的信息失真、泄露、未经授权查询、信用记录修复渠道不畅等征信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开始显现并受到重视。本文结合基层央行受理征信异议、投诉工作实际,客观分析我国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我国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何炅老婆王菁照片
关键词:征信发展 征信信息主体 权益保护
一、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
我国征信业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起步,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快速发展。从2003年9月国务院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至今,我国征信业处于跨越发展阶段,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不断扩充,截至2019底年我国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分别接入机构3737家和3613家,基本覆盖了各类正规放贷机构。收录信息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9年底,企业征信系统共收录2834.1万家企业和其他组织,信息规模
居全球企业征信系统前列;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10.2亿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有信贷记录自然人人数为5.5亿人,收录的自然人信息数量居世界之首
。
征信查询量不断增大,2019年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查询量分别为24亿次和1.1亿次,日均查询量分别为657.0万次和29.6万次。
征信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数据质量不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部分信用报告的参考价值不高等。一是数据质量不高,缺乏统一提供信息的格式,美国信用局协会制定了用于个人征信业务统一标准的数据报告和采集格式—Metro1和Metro2,而我国目前并没有数据采集和处理的标准,通常会在基础环节,出现数据录入错误、信息缺失、冗余重复、信息主体不明等问题。二是采集样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我国征信数据尚处于各部门信息简单汇集的状态,需要更高的技术水平和鉴别手段来识别采集样本的准确度和完整性。目前征信系统已逐步收录了部分社保、公积金、环保、民事判决与执行等非金融信用信息,但相当一部分信息还尚未纳入(例如:公积金数据尚未纳入征信系统)。三是部分信用报告的参考价值不高,截至2019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覆盖人10.2亿人,其中5.5亿人有信贷记录,这意味着其余4.7亿人虽然建立了信用档案,但只有基本信息,参考价值较低。
二、我国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
(一)征信信息主体权益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完善
随着我国征信市场的快速发展,虽然逐步加快了征信法规、制度的建设步伐,但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制定出台专项有关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我国征信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推动我国征信业开始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明确了征信业务活动所遵循的制度规范,也首次提及了一些有关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内容,对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也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相继颁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和《征信投诉办理规程》, 从保护征信信息主体同意权、知情权、异议权等方面,初步形成了由《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二)接入机构采集信息、查询、使用应遵守相关制度
什么是丁克族接入机构在采集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时必须明示同意要求,保障信息主体的同意权,信息主体同意权包括信息采集同意权和信息使用同意权。我国现有的征信法规规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取得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的不能采集。同时《征信管理条例》规定可以采集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 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等方面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合同条款形式明示信息主体信息采集事项,履行信息采集书面告知义务。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在查询信息主体信用报告之前必须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同意书并约定用途。不良信息采集还需要通过电话、短信、催款单附注等方式履行不良信息采集告知义务。
(三)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逐步受到重视
李佳璇个人资料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征信报告展示的信用信息时效性逐渐增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活动对信用报告的参考程度也逐步加大,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例如:部分
地区公务员录用政审要求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加之人民银行系统自上而下的信用知识的普及,信息主体的信用意识逐渐增强。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受理的征信异议、投诉数量可以看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逐步受到重视。
三、我国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
我国有关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行政规章、行业标准涉及的个人征信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等配套制度缺失,传统的监管方式已满足不了大数据时代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要求。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未对信息主体的选择权、隐私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指引。制度建设缓慢、跟不上市场业务的更新发展速度,导致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从源头上杜绝损害个人征信信息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二)征信系统信息采集模式易引发相关风险
一是撤销机构历史入库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法律风险。《征信业管理条例》未对向金融信
X心术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情况进行规定,由于撤销机构无法上报更新报文,易导致信息主体因信用信息更新滞后而影响经济活动,且基层人民银行对该类机构历史入库信用信息管理无制度依据,无法有效解决信息主体合理诉求。
案例:2020年7月3日,云南A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人民银行提起异议诉求,异议事项为2009年6月30日由云南B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贷款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6月29日。信息主体于贷款到期日前已将该笔贷款还清,由于信用报告只更新到2014年10月17日,信用报告展示担保余额为900万元。及时受理该笔异议并在征信系统中进行了异议登记,2020年7月23日收到异议回复函,异议回复内容为:超期系统自动回复,该笔异议正在处理中。工作人员与征信中心取得联系,征信中心答复云南B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处于失联状态,需进一步核实。截至2020年10月20日,该笔异议仍未处理成功。郑州有什么好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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