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作为一种利他、利组织的角外行为,组织公民行为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印第安那大学的Dennis Organ教授及其同事在1983年首次提出。与组织公民行为有关的理论主要有社会交换、心理契约、理性行为、契约关系和动机等理论。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得出相关结论,文章希望通过自身的研究,为当前组织公民行为的相关理论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组织公民行为 社会交换 心理契约 理性行为 契约关系
问题的提出
怀石料理作为一种利他、利组织的角外行为,组织公民行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护士节祝福语八个字,OCB)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印第安那大学的Dennis Organ教授及其同事在1983年首次提出。综合一些学者对组织公民行为概念的研究,可知组织公民行为具备以下一些特征:
一是组织公民行为不是工作说明书上所描述的角内行为,也不是雇员与组织的雇佣合约具体条款所规定的,是一种外显的角外行为;二是组织公民行为与组织的正式报酬没有直接关系,是一种自我裁量的自动自发行为;三是组织公民行为是组织中正面的利社会、利组织行为。对组织公民行为的研究带来了管理学理论的两大发展:一是角理论的出现。角理论将员工绩效分为角内行为(由工作所决定)和超角行为(非正式组织和工作所必需的);二是引发了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绩效之间关系的热烈讨论。由于组织公民行为表现出来的自愿协助同事、主管、顾客解决与组织有关的助人行为、忍受不公正待遇的运动员精神、自愿参与组织政治生活的公民道德,以及责任意识、组织忠诚、热心支持、敬业守法、公私分明、人际和谐、个人勤奋,学者们形象地称其为“雷锋”精神、“好战士上古十大神龙排名”形象、“新冰箱使用主人翁”意识,并提出了一些理论作为组织公民行为的基础,主要有社会交换、心理契约、理性行为、契约关系和动机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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