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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1.04
∙【字 号】湘政办发〔2021〕70号
∙【施行日期】2021.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7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漫长的告别是青春盛宴 《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那亚恋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收费业务
第四章 客户服务
第五章 车辆通行费归集与清分结算
第六章 联网收费技术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适用本办法。省内所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高速公路按照“统一标准、联网运营、分级管理、聚合清算”的原则进行联网收费管理。
车辆通行费按照“准确、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进行清分和结算。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结算前,归全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缴、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委托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助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施价格管理、监督。
省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管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集中归集账户。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政策、技术标准、运营和服务规则,履行联网收费责任与义务,依法依规收费。
(二)负责所属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确保联网收费系统和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收费、监控等运行数据、信息。
(三)负责所属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负责按规定时限将车辆通行费足额解缴至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集中归集账户,负责本单位联网收费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承担本单位应分担的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
(五)负责组织开展所属路段的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稽核工作;联动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做好联网收费环境的维护和整治工作;配合做好联网收费稽核工作。
(六)负责提供高效、优质的通行服务,建立健全出行服务体系,推广电子不停车收费(以下简称ETC)等新技术,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第六条 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
(二)承担本省和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车辆通行费资金归集、清分结算与资金划拨,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和费率管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三)承担制定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指南、业务操作细则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四)承担全省高速公路ETC推广应用和ETC卡及车载单元发行管理,与合作发行机构完成收费数据及用户状态信息的交互、管理。
(五)承担统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客服体系建设,指导客服网点的设置与运行,承担、的日常运行与管理等;协调、组织开展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稽核工作。
(六)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票据的申领、发放、使用,组织实施联网收费通行介质的调配等。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行业自律、共同管理、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联合成立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
极维护联网收费秩序,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代表全体经营管理者审核、监督联网收费技术服务协议履行及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的提取与使用。
第八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应当遵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相关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联网收费通行介质通行高速公路,主动足额缴纳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通行费减免条件的车辆,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查验。
招行信用卡取现手续费第三章 收费业务
拍一拍怎么打字 第九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行业技术规范,采用统一的收费软件,严格执行相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规定。
新建高速公路并入高速公路路网内实行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提前45天向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备案,经测试机电系统合格、签订联网收费技术服务协议后,方可并网收费。
变更高速公路收费主体,以及新增、取消收费站或ETC门架系统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提前45天向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车辆通行费票据执行国家、省统一的收费票据。
联网收费通行介质由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伪造车辆通行费票据和联网收费通行介质。
第十一条 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规范开展车辆通行费收取工作,做到依法收费、文明服务,及时、足量开启收费车道,保障收费车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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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客户服务
第十二条 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应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客户服务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ETC卡及车载单元合作
发行机构落实客户服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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