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39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昱
【审理法官】韩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骏
【当事人】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骏
【当事人-个人】冯骏
【当事人-公司】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俞玲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李成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冰峪沟【代理律师/律所】俞玲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李成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俞玲李成竹
【代理律所】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琅琊榜2剧情民终字
【原告】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冯骏
【本院观点】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要证明的内容,故本院不予确认。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要证明的内容,故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冯骏提供的小区业主聊天记录反映,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维修小区供水水箱期间,冯骏及其他业主家中发生漏水现象,原审法院根据漏水的时间、程度,推断冯骏家中漏水与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修水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之处。
【权责关键词】宁静个人资料和简历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均予以确认。
术士装备【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冯骏提供的小区业主聊天记录反映,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维修小区供水水箱期间,冯骏及其他业主家中发生漏水现象,原审法院根据
漏水的时间、程度,推断冯骏家中漏水与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修水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之处。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冯骏家中漏水与其无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冯骏家中浸水实际发生时间较长,客观上无法判断浸水范围,原审法院根据冯骏提供的视频和照片,认定冯骏申请鉴定的范围尚属合理,据此确定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证明效力,并无不当之处。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对上述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因冯骏房屋浸水程度较为严重,冯骏另觅住处居住合情合理。从冯骏提交的租赁合同以及汇款凭证,可以证明冯骏在外租住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故原审法院酌情支持冯骏部分租金损失,也无不当之处。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就冯骏的租金损失提出的异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3元,由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一高速免费吗2022年【更新时间】2021-11-06 23:18:5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冯骏系本市上城区清泰南苑某某某某房屋所有权人,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清泰南苑二期物业管理服务公司。2019年1月5日,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小区水箱浮球损坏,不能控制水位,遂于1月5日至6日进行了修理,修理期间水泵运行不稳定,导致供水和水压不稳定。1月6日晚至1月7日凌晨,小区多名业主在业主反映其家中的热水器、小厨宝、管道等处发生漏水现象。冯骏于1月7日早上发现厨房漏水,导致房屋内大面积浸水。关于漏水点,冯骏认为是厨房三角阀,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是小厨宝。根据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证人邵某的证言,其于2019年1月7日早上到冯骏家中清理积水,看到冯骏厨房三角阀处在喷水,直到进水阀关掉才停止喷水。冯骏与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自2019年3月10日起,冯骏在外租房居住,月租金5000元。冯骏于2019年5月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后):1.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冯骏各项损失178200元(包括装修及家具损失88200元、租房过渡期间实际房租损失5000元/月×12个月即60000元、重新装修期间及装修后空置期间租房费用5000元/月×酌定6个月即30000元);2.杭州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诉讼过程中,经冯骏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浸水事件造成装修及家具损失
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意见报告认为:未考虑折旧的装修及家具损失为8.82万元,考虑折旧的装修及家具的损失金额为3.5万元。冯骏为此支出鉴定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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