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现状、问题与对策
王依梓尹成远王珠存
(河北大学
经济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
一、引言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对养老保险体系提出严峻挑战。我国实施的养老策略是建立在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为拓展、以个人养老金计划为补充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保障体系。三支柱在名义上并列,但是实际运行中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是把当期收缴的养老金立即用于已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及生育率降低、老龄化加速等影响,养老金的收缴数额减少,发放增多,老年人口抚养比上升,养老金储备下降,据测算,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余预计在2035年耗尽[1],基本养老保险发展的可持续性受到挑战。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都是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其经营状况并结合员工意愿设立的,而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强制性参保。二者的发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面对严峻的养老形势,我国不断强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必要性。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在各地推出多个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试点,2022年4月发布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如何有效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实践,规范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格局,提高我国养老保障的可持续性,已经迫在眉睫。
二、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现状(一)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内涵界定
政府层面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内涵界定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国务院在1991年提出建立多层次养老
保险体系的设想中,将第三支柱初步认定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2018年人社部信息表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意见》则指出,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金、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作者简介:尹成远(1971-),男,河北威县人,博士,教授,供职于河北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中小企业融资与保障制度。
王珠存(1999-),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
摘要:我国实施的养老策略是建立在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为拓展、以个人养老金计划为补充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保障体系。根据此体系的执行情况,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和公众三个角度分析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美国个人退休账户计划、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和日本社区养老的先进经验为借鉴,有针对性地从政府、金融机构和用户三个角度提出我国应该从加大政策优惠、加强政府监管和促进产品创新、完善养老金投资、培育专业人才、丰富个人养老金来源、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发力,推动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教师节作文800字
关键词: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账户;商业养老保险;养老金融素养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373(2022)11-0003-07
学界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特征方面基本达成一致,但是在概念内涵及类别划分上还存在争议。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金融机构研发的各类养老金融产品被不同学者纳入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范畴,如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2];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3]、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养老性质产品[4]。
综上所述,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我国建设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的补充,它包括除二者之外的所有以个人为责任主体,以养老为目的,个人自愿进行的资金长期积累形式。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最初虽然是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但根据《意见》的界定,本文分析中将其与商业养老保险均归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见图1)。
(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现状1.“以房养老”和养老社区“以房养老”是房屋所有者将房子抵押给银行等金
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依据房产的市值每月发放给房主一定金额资金,用以其养老保障。即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俗称“住房倒按揭”。
“以房养老”的模式在我国推广有较大局限性,从供给者角度考虑,我国住房产权只有70年,除去房主居住时的住房折旧,住房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格都会下降。另外,房价走势不稳定,金融机构难以准确预测,相较其他金融产品,“倒按揭”风险大,金融机构缺乏积极性。受传统观念影响,老人更倾向于家庭养老,将房产作为遗产留给子女。“以房养老”的适用人更多地被局限于孤寡老
人。如果住房地理条件不好,或者处于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住房价值低,不易变现,而且即使进行反向贷款,贷款额也不足以满足养老需求。类似地,在农村存在“以地养老”的模式,这两种模式可以作为一部分特殊体的养老方式,但是只能作为主流养老方式的补充,未大规模推广实行。
除此之外,养老社区也是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一环。但是我国保险公司投资建设养老社区时间相对较短,经验不够充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具体到供给端,一是养老社区投资周期长,而且无论是轻资产模式还是重资产模式,前期都需要大量投资。而养老社区的盈利水平与社区入住率关系密切,这些都加大了中小型养老保险公司进入养老社区市场的难度[5]。二是养老社区以高质量的医养、康养为卖点,但是高素质护理人员数量不足限制了养老社区的大规模发展。对于需求端,由于养老社区普遍定位“中高端”,主要面向高净值用户,入住门槛较高。未来养老社区的发展应朝着广泛性、普惠性的方向继续探索。
2.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现状
两类商业养老保险分别于2018年4月和2021年5月开展的试点工作,主要内容见表1。
表1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对比表
资料来源: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特征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试点时间2018年4月
2021年5月
试点地区上海市、福建省、
苏州工业园区浙江省(含宁波市)、重庆市设计原则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投保便捷、
缴费灵活面向体中高收入人中低收入人、灵活从业人员缴费方式月交或年交
灵活缴费费用收取初始费用、资产管理费、产品转换费初始费用账户设计建立产品账户
韩智敏身高>汪峰和徐歌阳
建立个人账户收益模式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保证+浮动
领取期
参保人可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前申请变更领取
方式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锁定当期养老年金领取转
换表;在到达约定的开始领取年龄时锁定当
期转换表
领取方式终身领取、长期领取(领取期限不低于15年)终身领取、长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保险责任养老金给付、全残保障、身故保障
身故责任、
年金领取责任,鼓励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提供重疾、护理、
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退保管理退保条件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
项导致全残或身故或者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积累期和领取期区分对待,明确特殊情况
退保的条件和方案
信息公开建立的信息平台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外部监管等基础性服务
保险公司在其显著位置披露专属商
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服务信息,信息披露材料
应由总公司统一管理政策优惠税收优惠(采用EET 模式)无
其他事项无
试点保险公司应探索建立与专属商业养老保
险业务长期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
推广情况截止到2020年4月,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累计参保人数4.76万人,保费收入3.0亿元截至2022年2月末,
试点公司累计承保保单7.18万件,累计保费4.72亿元;自2022年3
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图1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类别划分
第三支柱
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
住房养老养老社区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等
(1)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存在操作流程复杂繁琐,覆盖体单一等问题,虽然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进,但是税收优惠不足的弊端并未得到解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缴费期和投资期不征税,领取期征税。对于个人来说,在缴费期,当月收入≤5000元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当5000元<;月收入<16667元时,税收最高为月工资的6%;当月收入≥16667元时,税收优惠上限为1000元。在领取期,给予参保人25%的免税,其余75%按照10%的税率缴税,综合实际税
率为7.5%。各收入体在参保时收入增益对比不明显,且高收入体获得收益率远高于中低收入体。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并未涉及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等政策。
新超越极限攻略(2)试点过程中的先进经验
无论是从保险产品的投保、退保角度还是从产品信息的公开角度,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都以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给予投保人极大的便利,提高了公众的投保积极性。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超过两亿,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为这些月收入不固定、基本养老保险难以提供足够保障的体提供了风险偏好多样化,有针对性的养老保险产品。相比于其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保留养老金给付和身故保障两项保险责任的同时,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将重疾、护理、意外纳入保险责任[6],完善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为老年体提供综合性的养老保障。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上海地区试点中,在购买产品的企业行业存在分布集中的特点。数据显示,机场行业与保险相关行业企业中共有29925人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占上海全部享受人次的67.86%[7]。如此高集中度的企业行业分布说明保险公司在提高公众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参与度过程中,可以通过企业这个平台撬动背后的潜在用户及其社会资源。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确立
《意见》指出要推动发展适合本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具体内容见表2。
个人养老金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的原则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意见》的发布从顶层设计层面完善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
相关制度,放宽了参与人的限制,提高了个人缴费的灵活性,在制度设置以及领取方式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养老属性。另外,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在后期的实践过程中也有很大的操作便捷性。个人养老金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其带来的投资收益可以对冲我国人口红利弱化导致的养老金储备减少,实质上是养老金从现收现付制向积累制的过渡。同时,《意见》对每人每年的缴费上限做出了限制,可以有效避免高收入人将个人养老金制度作为逃税避税的手段。
由于《意见》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未公布,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试行城市也未确定,因此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何种问题,全国统筹政策与地方执行上是否存在差异等还未可知。
三、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养老保险部分
1.政策支持不足,优惠措施缺乏吸引力
优惠政策是目前阶段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根本动力。虽然《意见》中提出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根据我国目前产品试点的情况,优惠政策设计仍存在弊端:一方面优惠力度小,对公众投保没有吸引力;另一方面没有兼顾各个体的养老需求,无固定收入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中低收入人无法享受到足够的优惠。
另外,当前的税收优惠以公众个人为主,很难对保险公司在养老产品创新方面起到促进作用,保险公司缺乏产品创新活力。养老社区建设前期的巨大投资提高了市场进入门槛,政策支持不足极易影响养老社区的大规模开发。
表2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内容
资料来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整理名称内容
覆盖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即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缴费模式个人缴费,实行完全积累,每人每年缴费上限为12000元
优惠政策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养老金投资个人养老金账户中资金可用于自主购买养老金融产品
养老金领取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时,参保人可以按规定领取,领取方式可以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但确定后不可更改
信息平台
人社部设立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对接,
归集信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信息,为个人提供个人养
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
监督管理
人社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宏观指导,税务部门实
施税收征管,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
进行监管
2.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监管存在滞后
目前我国没有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出台专门的法律条文,法律监管仍然是以《保险法》为主,辅之以各部门发布的条例规章。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各地方性法规各异,难以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当发生跨地域性案例时,可能面临适用法律混乱的情形,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社会认可度。
调研结果显示:26%的受访者认为政府监管不作为导致了商业保险营销手段不当[8]。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没有从业资质的非法机构经营养老业务或者金融机构经营产品超出业务范围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形成良好的金融业态;并且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存在滞后性。
3.产品市场不成熟,产业链不健全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主要是由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银行虽然发售过很多以“养老”为卖点的产品,但是其产品的运作周期及产品收益等特点,不能满足用户长期化投资的养老需求。而现有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根据收益类型划分,本质上都属于传统型养老保险,导致现有养老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并且保障范围狭窄,既没有体现出生命周期特征,也无法对投保人的风险偏好进行动态匹配[9]。
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为例,2018年开始相关试点之后半年内,市场上出现了58款产品,之后市场上新开发产品数量出现断崖式下降。而市场中现有的产品中,各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组合均趋向一个“最优解”,最终市场存在的产品也几乎不存在本质差异。此外,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业链封闭化、碎片化,商业养老保险与老年人医疗照护、健康管理,养老信托等环节相互独立,未形成健全完善的产业链。
4.投资市场保守,保值增值能力差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特点是以增值为目的建立属于个人的长期投资账户,个人对账户中的产品有一定范围内的投资选择权。调查数据显示:23.7%的受访者认为当前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存在最主要的缺陷是产品收益率低[8]。养老金作为个人投资的长期资产,其增值保值水平必须高于通货膨胀情况下的银行同期储蓄收益率,否则养老金就会出现贬值。出于稳定性和谨慎性的考虑,我国对商业养老保险资
杜海涛女友叫什么金的投资策略较为保守,限制于低收益低风险行业,造成养老保险产品的收益率不高,对风险偏好者吸引力不强,限制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5.专业人才不足,缺乏智力支持
保险公司核心人力专业素养不足的弊端,将会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带来影响。一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保险期限长,受利率风险影响大,对保险精算技术水平要求高,我国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信息科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不足,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深层次发展不利。二是养老保险营销人员多而不精,面对多元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营销员体制与市场需求不匹配,难以满足专业化、职业化、数字化的要求。
6.公众金融素养不高,参与度低
金融素养高低直接影响了公众在养老方面的决策。《国民养老准备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有64.4%的未退休者想过退休后的生活但未作出具体规划,有19.6%的未退休者从未想过退休后的生活。其中79.1%未退休者的养老准备方式是基本养老保险[13]。受“家庭养老”
“养儿防老”的影响,公众很难认可个人需要承担大部分养老责任的现实,而且在观念上接受了“退休金”已经足够保障个人养老生活,所以起步较晚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不容易被公众接受。国家统计局数
据显示,2021年我国寿险保费收入为2.36万亿元,按商业养老保险占寿险20%的比例测算,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密度仅为334.14元/人、商业养老保险深度仅为0.42%1〇。从数据来看,公众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可度和参与度并不高。
7.公众资产配置不合理,缴费能力不足
在促进国内大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下,势必要提高公众消费水平。当其他条件不变时,这一战略的实施短期内可能会降低居民储蓄率,削弱公众长期储蓄的能力,个人养老资金会被进一步挤压。如果公众为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增加储蓄,抑制消费,国家经济发展潜能将会被削弱,经济增长乏力会最终作用于居民个人的养老保障,养老保障会出现困境。
在现有的可支配收入水平下,公众主要依赖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进行养老财务准备。有79.1%的受访者通过社会养老保险进行养老,25.1%的受访者拥有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10],而通过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规划养老的用户比例很低。结合上述论述,提高公众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缴费能力,关键应该依赖存量储蓄转换,而不能刺激增量储蓄。
(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部分
1.税收优惠不明确,资产转移缺乏灵活性首先,《意见》发布后,具体的税收优惠方案和监管细则尚未公布,相应的操作流程还不明确。在税收优惠方面,如何避免出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平衡政策激励与社会福利的关系,如何设置一份兼具普惠性和公平性的税收优惠方案,还需要继续探索。同时,在个人养老金的领取阶段,参加人需要将账户中的资金转入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中进行提现。这一步骤一方面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在实际推广中可能带来不便,另一方面这一步骤仅仅是资金的单向转移,并没有拓展成为在缴费期、投资期和领取期全阶段的、在一二三支柱账户之间全账户的转移,养老资金账户转移的灵活性受限。另外,个人养老金的运营属于典型的混业经营,涉及到的主体复杂,部门众多,如何在复杂的监管运营主体中划分监管职责,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如何合理处理个人养老金在推广过程中的央地监管关系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2.覆盖体受限,实施效果不确定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目标人被限定在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体,已退休体则被排除在外,无法通过个人养老金制度购买养老金融产品。相比之下,从正常渠道购买养老金融产品获得的政策优惠比较少,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更高。
另外,个人在资金账户中可以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参保人高度的自由选择性也代表了投资收益率与参保人之间的高度相关性。参保人在资产账户中的投资行为与自身知识水平、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有很大关系,鉴于我国公众整体金融素养有待提高,并且个人投资者在投资行为上可能存在拖延、惯性等心理,因此可以大胆预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可能会面临资金沉淀或者被大规模用于银行储蓄。这种情况下,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个人养老金所带来的资产收益就很难完全对冲人口红利下降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国际经验
国际养老体系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自由市场国家建立的“基金型”养老体系,公众对第二三支柱的参与度高,以英美为代表;二是由政府主导的“保险型”养老体系,政府对第一支柱的保障水平高,以德法意等国为代表。此外日本的医养结合社区养
老模式对我国养老社区建设很有借鉴价值。
(一)美国个人退休账户计划
美国自1974年实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方案》始,创立了个人退休账户制度,目的是覆盖雇主养老金计划的真空人。发展至今,已有五种退休金账户,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传统个人退休账户和罗斯个人退休账户(见表3)。
美国个人退休账户计划的两个典型账户在设计过程中,采用了差异化的税收模式,设置了动态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也扩大了覆盖人。另外,美国个人退休账户允许第二三支柱之间资金流动,公众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自主选择账户资产投资组合,提高了账户操作的灵活性。
(二)德国里斯特养老金改革
在德国社保养老金“一枝独秀”却不堪重负的背景下,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诞生于养老金体系改革,其主要目的是填补第一支柱养老金削减后出现的养老金缺口,主要目标人是已参加社保养老金的企业职工和公务员。德国政府有专门的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认证,只有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和建房互助社才可以开发里斯特产品。用户必须要到退休年龄才能领取养老金,领取时采用终身年金的形式,领取的金额不低于70%且禁止一次全部领取。对参与里斯特养老金的金融机构,政府要求其必须向消费者披露产品的产品信息、费用明细、投资收益等信息。德国政府对公众给出了财政
补贴+税收递延的优惠政策,除基本补贴外,还设置有子女补贴、特别补贴和税收递延,增强了对公众的吸引力。
(三)日本“医养结合”社区养老模式
日本社区养老发展过程中存在几个特点:一是制度基础不断完善,日本政府从1958年开始,陆续颁布了近十部法律法规,从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保健医疗,长期护理等多个角度完善了相关法律,形成了
表3传统个人退休账户与罗斯个人退休账户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黄万鹏(2020)整理
名称传统个人退休账户
罗斯个人退休账户
税收模式EET
TEE 参保年龄
70.5岁后不可缴费
不限制年龄上限
资金提取除身故、残疾外,59.5岁之前提取资金需补交个税,支付10%的罚金持有期超过5年时,因身故、残疾等特殊情况支取资金不需缴纳个
税和罚金资产投资个人自由选择金融机构授权其托管,
主要面向定期存款、保险、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资金转换雇主养老金计划可以向个人退休账户计划转移资金;
传统IRA 和罗斯IRA 资金也可以相互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