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帮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旭文美人制造剧照【审结日期】2020.12.03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辖终5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梦辉曹喆韩彩霞
【审理法官】赵梦辉曹喆韩彩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安帮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
【当事人】安帮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
【当事人-个人】安帮成
【当事人-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
【代理律师/律所】王艳朋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艳朋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艳朋
【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安帮成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以于2018年6月28日与上诉人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为依据,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上诉人偿还贷款及利息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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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则有哪些【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于2018年6月28日与上诉人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为依据,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上诉人偿还贷款及利息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
诛仙2更新《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合同中也明确甲方即上诉人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2号,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因此,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对上诉人提出要求本案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沈阳市沈河区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欠妥,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67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10 07:49:35
安帮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辖终5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帮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某某。
佟丽娅的现任丈夫是谁 负责人:丛树枫,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朋,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帮成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6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住所地应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以登记地为住所地,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某某,因此,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外,,鉴于借款合
同约定的住所地,且被上诉人不在其登记地经营故该约定不明确,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辖区法院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或者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于2018年6月28日与上诉人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为依据,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上诉人偿还贷款及利息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合同中也明确甲方即上诉人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2号,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因此,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对上诉人提出要求本案由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沈阳市沈河区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欠妥,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奔驰女车主个人信息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67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赵梦辉级别管辖
审判员 曹 喆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家铭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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