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北京醋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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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英达电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7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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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虎 
【审理法官】王小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渤;北京醋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渤北京醋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渤 
【当事人-公司】北京醋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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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梁建忠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胡高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蒋倩倩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梁建忠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胡高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蒋倩倩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奇珍梁建忠胡高崇蒋倩倩 
【代理律所】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渤 
【被告】北京醋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为:北京醋溜公司在涉案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黄渤肖像照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黄渤的肖像权;一审法院判决北京醋溜公司向黄渤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判决北京醋溜公司赔偿黄渤经济损失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北京醋溜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黄渤许可在涉案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黄渤的肖像照片,构成对黄渤肖像权的侵犯;北京醋溜公司对侵犯黄渤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考虑到黄渤为知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故北京醋溜公司对侵权行为导致黄渤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损害应予赔偿;一审法院考虑黄渤的知名度、北京醋溜公司的过错程度、黄渤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后判决北京醋溜公司向黄渤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北京醋溜公司赔偿黄渤的经济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黄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健康教育宣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黄渤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0:23: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渤系我国内地较为知名的演员。2018年3月29日,黄渤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截图显示:“少女情话贩卖馆(号:×××)”于2016年10月6日发布文章《调戏刘诗诗老公,摸佟大为PP,撩到黄渤结巴,这是真实的她吗?》一文,于2016年5月21日发布文章《他不高大威猛,却被志玲求婚!娱乐圈的女人都想嫁他!》一文,上述文章使用了带有黄渤肖像的多张图片,上述文章尾部位置有“楚楚街,买的漂亮!”的广告词、二维码及“长按关注楚楚街时尚研究中心”字样等商业信息。涉案的运营主体为北京醋溜公司。北京醋溜公司在庭审中主张涉案已经转让给案外第三方,该现在已经不存在,黄渤对此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黄渤是我国内地较为知名的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北京醋溜公司未经黄渤许可擅自在其使用黄渤肖像照片,并且在文章中展示了广告宣传语、公众二维码等信息,北京醋溜公司
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黄渤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因北京醋溜公司现已将涉案转让他人,故人民法院考虑北京醋溜公司侵权方式、侵权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后确定。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黄渤未就具体损失及北京醋溜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利情况提交证据,故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黄渤的知名度、肖像商业价值、北京醋溜公司侵权程度等因素后予以酌定。因黄渤未就所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提交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醋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渤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人民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醋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北京醋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渤经济损失25000元;三、驳回原告黄渤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歆艺资料【二审上诉人诉称】黄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支持我一审所提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北京醋溜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读者阅读涉案文章后可以直接转到该公司的官方商城,北
京醋溜公司侵权行为明显;北京醋溜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应当改判。 
黄渤与北京醋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民终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忠,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醋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水园4号楼9层2单元902。
     法定代表人:吕晋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高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倩,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醋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醋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渤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491民初1888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审理。上诉人黄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忠及被上诉人北京醋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高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支持我一审所提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北京醋溜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读者阅读涉案文章后可以直接转到该公司的官方商城,北
京醋溜公司侵权行为明显;北京醋溜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应当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