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黄磊睡学生最多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8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佘敦华王政文刘松柏
【审理法官】佘敦华王政文刘松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卢歆伟;休宁县荣山茶厂;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郭德军;汪秀枝;黄山市齐云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卢歆伟休宁县荣山茶厂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郭德军汪秀枝黄山市齐云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卢歆伟郭德军汪秀枝
【当事人-公司】刘德华喻可欣休宁县荣山茶厂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黄山市齐云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经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凌代郡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经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凌代郡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峻纬微博秀恩爱截图王经晨凌代郡
【代理律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卢歆伟
【被告】休宁县荣山茶厂;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郭德军;汪秀枝;黄山市齐云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朴施厚资料【本院观点】荣山茶厂通过安徽德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德众金融平台向在该平台注册的投资人借款,投资人同意通过居间人德众金融平台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幼儿园教师节礼物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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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荣山茶厂通过安徽德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德众金融平台向在该平台注册的投资人借款,投资人同意通过居间人德众金融平台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案涉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卢歆伟认可荣山茶厂已还清借款本金,但主张荣山茶厂尚欠利息、违约金426546.66元未付,荣山茶厂对此亦不否认,但认为“通过德众金融平台和上诉人谈好了,利息免了",卢歆伟不予认可,表示对此不知情,也未以任何方式表明放弃利息及违约金。荣山茶厂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也认可只是和德众金融平台说的不付利息,卢歆伟并不在场,荣山茶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双方就放弃利息部分达成协议,法律也没有规定在偿还本金时未偿还利息就视为放弃利息,故卢歆伟主张荣山茶厂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卢歆伟主张的违约金,考虑荣山茶厂系通过德众金融平台共计借款500万元,债权人人数较多,在荣山茶厂无力还贷的情况下,后通过德众金融平台统一协调偿还了全部债权人本金,各债权人也予以收取,本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故对卢歆伟主张荣山茶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卢歆伟主张的利息,本院认定如下:合同编号xxx-JK-20160502-2借款合同,以52.4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7年9月16日计算至2019年2月3日,按照年利率8.7%计算为63074.5元;合同编号xxx-JK-20160502-3借
款合同,以7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7年8月16日计算至2019年2月3日,按照年利率8.7%计算为89431.6元,荣山茶厂共计应偿还卢歆伟借款利息152506.1元;茶叶进出口公司、郭德军、汪秀枝、齐云山公司依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卢歆伟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 二、休宁县荣山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卢歆伟借款利息152506.1元; 三、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郭德军、汪秀枝、黄山市齐云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卢歆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712元,由卢歆伟负担3000元,由休宁县荣山茶厂、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郭德军、汪秀枝、黄山市齐云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1:28:40
【一审法院查明】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已放弃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日,荣山茶厂与安徽德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JK-20160502-2)该合同约定荣山茶厂通过安徽德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德众金融平台向在该平台注册的投资人借款,投资人同意通过居间人德众金融平台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合同第一条约定荣山茶厂向投资人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起息日为2016年10月14日,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0月13日,年利率为8.7%,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该笔借款由茶叶进出口公司、郭德军、汪秀枝、齐云山公司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第七条约定借款人在约定的付息日或还本日的17:00前,借款人(被告一)存管账户中余款不足以支付应还款项,致使居间人在当日24:00前无法进行还款操作的,则视为逾期;若借款人合同期内应还款项逾期,则借款人除了支付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外,还应按当期逾期应还款项总额日万分之五标准另外支付违约金给债权人。若借款人合同到期后逾期,则借款人应按借款本金总额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债权人。同时,一旦发生逾期,借款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催收管理费;催收管理费除按当期逾期应还款项的0.5%计收外,另根据逾期天数按当期逾期应还款项的0.02%加收。合同第十条约定,因借款人未还款而发生的调查费、诉讼费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审计费、审计费、拍卖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卢歆伟与荣山茶厂通过德众金融网站平台进行融资借贷,且卢歆伟通过转账履行了出借义务,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故卢歆伟、荣山茶厂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后,荣山茶厂虽未及时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但2019年2月3日通过协商,卢歆伟收回全部本金1224000元;在收回借款时,卢歆伟并未向各被告主张利息,应视为合同已履行完毕,现卢歆伟再次主张追究各被告的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以支持。各被告辩称,卢歆伟已放弃利息的辩解,有事实依据,予以采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卢歆伟上诉请求:1、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请;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综上,卢歆伟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卢歆伟、休宁县荣山茶厂、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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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民终8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歆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经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代郡,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休宁县荣山茶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商山镇东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2999429X40-0。
法定代表人:郭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某某安徽合作经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55X7(1-1)。
法定代表人:顾公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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