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2.12.06
∙【字 号】沪高法〔2022〕424号
∙【施行日期】2022.12.0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蹈矩循规∙【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2022〕424号
奥运会几年举办一次本市各区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意见》和《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破产工作机制流程,规范破产财产解除查封、移送、处置等工作,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市高级法院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企业社保缴费基数
邓紫棋 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清蒸螃蟹的做法步骤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2022年12月6日
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办理破产工作机制流程,规范破产财产解除查封、移送、处置等工作,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办理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
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有权依法接管、调查、管理破产财产;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或者根据对特定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申请,有权依法处分破产财产。
管理人办理有关破产财产查询、处置、权证遗失申明、权属转移或者变更登记、财产移交接管等业务,按规定需要破产企业盖章的,以加盖管理人印章的方式予以替代;需要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的负责人签字予以替代。
成语猜谜 各行政机关及承担财产(权利)登记、保管等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等职责,为管理人及时顺利高效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责任部门: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财产(权利)登记、保管等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解除查封,移交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解除对破产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财产移交给管理人接管。
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收到前款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解除保全措施,同时将财产移交给管理人或者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认为相关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依法不能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管理人或者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情况反馈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告知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相关部门或者单位与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对于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权属及其处理方式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沟通会商,尽快确定相关财产的权属及处理方式。
管理人应当将破产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债权人,并通知债权人向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
(责任部门: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财产(权利)登记、保管等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移送财产处置权】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通知采取在先保全措施的部门或者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移交财产处置权。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函件,依法将破产财产的处置权移送破产案件受理法院。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持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移送处置函,可以对破产财产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予以处置;承担相关财产(权利)登记、保管职能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协助办理相应手续。
(责任部门: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财产(权利)登记、保管等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被查封财产处置过户程序】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后,未依法解除对破产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不影响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或者根据对特定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申请,先行处置相关财产。破产财产通过拍卖、变卖、抵债等方式处置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财产解封、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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