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3〕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学习,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 5 月 20 日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我市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被征收房屋属 个人或单位所有 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 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 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 ,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 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 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 、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 政策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 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 市国有房产管理 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 汽车违章查询记录, 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
议搬迁;
(二) 租(住)户及 其 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 政策 ,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该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三) 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 、 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 政策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 、产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的,由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 ,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 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
(四) 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 住 )户;
(五) 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第三条 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 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第二章 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用途、性质认定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公房且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按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计租面积×公司如何申请1.3计算;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 阁楼 层的建筑形式, 阁楼 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 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 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 阁楼 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
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二)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三层以内、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
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三)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 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 率给 予补助,另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四)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 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五)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 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 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3 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
(六)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第七条 gold wave 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 ,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
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行补助。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 进行补偿。 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 , 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一)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 补偿 ,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 给予补偿 ;
( 二)在1984年1月5日至李琼斯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
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 三)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店面补偿款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店面面积的3倍。
第三章 房屋补偿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
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整体区位评估。被征收人不 同意 按整体区位评估价格及 相关规定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第十条 四千年第一美女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 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包括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旧房补偿和公摊补偿、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产权调换房屋的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我是歌手萧敬腾13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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