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7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邓家佳 李小璐【公布日期】2018.01.30
【文 号】
【施行日期】2018.01.3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春节放假时间表2023正文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18年01月30日)
目  录
  1. 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
  2. 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3. 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
  4. 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
  5. 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 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7. 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土地登记纠纷案
池城女友一、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组成专案组对沈阳市于洪区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波等人涉黑犯罪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除发现黄波等人犯罪行为外,还发现与该村联合进行村屯改造的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辽宁省公安厅遂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其人民币2000万元。此案经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波等人分别被以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2名财务人员被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免刑。对前述扣押财物,刑事判决未作出认定和处理。
  刑事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复议认为,北鹏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定赔偿情形,遂责令辽宁省公安厅限期作出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没有履行该决定。北鹏公司遂向我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由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86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冯德伦 莫文蔚  本案赔偿请求人沈阳北鹏公司涉案土地属于镉污染地且后期已补办相关手续,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北鹏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此后,辽宁省公安厅继续扣押北鹏公司有关款项及财务账册,就丧失了法律依据。
亲爱的姑娘我爱上你  经合议庭主持协商,赔偿请求人北鹏公司与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公安厅先就返还案涉财务文件达成协议,并于2015年12月1日实际履行完毕;此后又达成协议由辽宁省公安厅于30日内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依照《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一、辽宁省公安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调取的该公司财务文件;二、辽宁省公安厅于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三)典型意义: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 大法官巡回办案公开质证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是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依法保护产权,应当历史、辩证地看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北鹏案的圆满审结,生动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突出展示了国家赔偿在监督和倒逼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恢复和提升司法机关公信方面的积极作用。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力度,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国家赔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莫愁前路无知己的下一句
  另外,本案的程序意义也很突出。本案案情重大复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均在沈阳,主要证据也在沈阳,为方便当事人活动,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决定亲自担任审判长并与合议庭全体成员远赴设在沈阳的第二巡回法庭公开质证、组织协商。公安部对本案高度重视,在刑事赔偿复议阶段即明确认定辽宁省公安厅的刑事扣押行为违法,为后续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充分体现了公安部与在落实产权保护政策上的共识。此外,本案当事人当庭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委员会运用远程视频手段组织讨论、作出决定并由合议庭当庭宣布决定,保证了
上百本账册及2000余万元扣押款本息得以及时返还,解决了北鹏公司的燃眉之急,公司经营逐步回到正常轨道,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向赠送了“青天有鉴”等感谢字幅,代理律师亦专门撰文赞扬对本案的公正审理。北鹏案圆满审结,应该说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赔偿请求人通力合作的结果,突出体现了巡回办案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有助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
二、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7月,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某某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但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某某房屋所在的迎宾巷区块位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10月26日,婺城
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 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折除。许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某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在此情形下,婺城区政府依法应对许某某作出补偿决定后,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搬迁,而不能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婺城区政府主张案涉房屋系案外人“误拆”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鉴于案涉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已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宜由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赔偿。遂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婺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参照《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某某作出赔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仍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许某某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案涉房屋被违法
拆除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许某某提出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请求,属于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至于许某某提出的赔偿财产损失 6万元,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遂判决维持一审有关确认违法判项,撤销一审有关责令赔偿判项,驳回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