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黄奎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王小利祝李荣浩永葆青春
【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0)沪行终565号  多想再见你哪怕匆匆一眼就别离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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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汤军张晓帆黄自耀 
【审理法官】汤军张晓帆黄自耀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金黄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当事人】金黄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金黄奎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徐俊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刘昕怡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俊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刘昕怡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俊刘昕怡 
【代理律所】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黄奎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第三人黄浦房管局因与上诉人金黄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协议,报请被上诉人黄浦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上诉人黄浦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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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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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三人黄浦房管局因与上诉人金黄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协议,报请被上诉人黄浦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上诉人黄浦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黄浦区政府受理后核实了相关材料,组织召开审理调解会,在调解未果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且提供了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证据,可以证明被诉征补决定的行政程序合法。因被征收房屋为公房,被上诉人黄浦区政府依据房籍资料中的记载确定被征收房屋类型为旧里,再依
据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租赁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依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房屋评估单价等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及补贴款等,并根据上诉人户的补偿安置金额及以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房源予以安置均无不当,符合相关征收补偿规定及基地《补偿方案》。因被征收房屋中的三层阁未记载于租用公房凭证的独用租赁部位且公房管理部门未收取租金,故被上诉人未将该阁楼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违反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曾组织当事双方调解,房屋征收部门展现了极大的调解诚意并提出了可行的化解方案,但因上诉人未予同意致调解未成。本院希望双方继续就本案征收补偿争议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达成协议,化解本案行政争议。    综上所述,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未侵犯上诉人户合法的安置权益。原审判决依法驳回金黄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金黄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金黄奎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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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8月20日黄浦区政府对黄浦区508-514街坊(亚龙地块)东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作出黄府征(2018)2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将征收决定及《黄浦区508-514街坊(亚龙地块)东块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黄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该基地签约期限为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至2018年9月17日签约率达到85%,征收补偿协议生效。    本市金家坊63号房屋属于上述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公有房屋承租人为金黄奎,房屋性质为公房,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租赁部位:二层统楼14.2平方米,公用租赁部位:底层灶间、晒台、小天井。产权属承租户的搭建及设备:三层阁A=12.8㎡,H=2.20M。核定建筑面积21.87平方米。经上海申杨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9716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2018年8月20日。该项目评估均价49498元/平方米,评估单价高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单价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已向金黄奎户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金黄奎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2019年1月20日,房屋征收部门向金黄奎户征询
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意见,该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该户在册人口5人,即户主金黄奎,儿子金荣青,孙子金添,儿子金剑青,孙女金欣怡。经征询,该户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为869831.14元(计算公式为:49716元/平方米×80%×21.87平方米),价格补贴为324756.38元(计算公式为:49498元/平方米×30%×21.87平方米),套型面积补贴为742470元(计算公式为:49498元/平方米×15平方米),该户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为1937057.52元;其他补贴、补助为:临时安置费6000元,无搭建补贴10万元,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0935元,搬迁费1000元,签约奖励费、搬迁奖励费按签约搬迁日期结算,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户籍迁移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内所有户籍人口迁出黄浦区日期结算。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富国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2.18平方米,价值1757625元或本市富国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2.77平方米,价值1744110.63元。    金黄奎户与房屋征收部门黄浦房管局在签约期内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征收部门遂于2019年9月2日报请黄浦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黄浦区政府受理后,向金黄奎户送达了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会议通知、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征询单等材料,该户未在规定期限
内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黄浦区政府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0日两次召开审理协调会,该户均未参加,双方未能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黄浦区政府经审查,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查清事实后,认定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金黄奎户并结算差价等的具体安置方案合法、适当,遂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9)43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书依法送达金黄奎户并公告。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金黄奎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富国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2.18平方米,价值1757625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1937057.52元结算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公有房屋承租人金黄奎户房屋差价款179432.52元。二、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公有房屋承租人金黄奎户其他补贴、补助为:无搭建补贴10万元,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0935元,搬迁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签约奖励费、搬迁奖励费按签约搬迁日期结算,户籍迁移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内所有户籍人口迁出黄浦区日期结算。三、公有房屋承租人金黄奎户应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离本市金家坊63号,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上海市黄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金黄奎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黄浦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中,第三人黄浦房管局因与金黄奎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未达成协议,报请黄浦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黄浦区政府受理后,核实了证据材料,查清了房屋征收补偿的事实,并两次组织征收双方进行调解,因金黄奎户均未参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黄浦区政府遂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双方送达,执法程序合法。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类型、用途、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应得货币补偿款与补贴等费用的计算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评估价格的认定,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黄浦区政府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金黄奎户以房屋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的方式进行补偿,同时要求第三人支付该户其他应得补助、补贴,决定内容符合房屋征收相关法规规定及涉案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损害该户的合法权益。关于被征收房屋面积,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
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本案被征收房屋的三层阁记载于产权属承租户的搭建及设备项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用于居住并收取租金的阁楼可以折算换算建筑面积的情形,故黄浦区政府未将三层阁计入居住面积予以补偿,并无不当。且黄浦区政府根据《补偿方案》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给予金黄奎户10万元的无搭建补贴,亦保障了该户的权益。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金黄奎的诉请主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金黄奎的诉讼请求。金黄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