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安排,20XX年3月24至3月31日,由谢文平副局长带队,晏新平、陈兆发、邹晓源、吕胜等一行5人对杭州、南京、无锡三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等工作进行了考察学习,另与湖北襄阳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了简要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情况
成长的脚步作文1、四地的管理模式稍有不同
(1)浙江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XX年成立,副厅级单位,承担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和原市建设委员会的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职责,划出原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的经济租赁房、危改房(成片重建)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职责划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10个处室,10个下属单位。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为正处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380人,中心承担杭州市各类房产权属的登记、产权转移与发证;日常房产权属监理、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管理、直管公有住房接管相关业务、房产中介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备案登记的初审及相关工作。房产测绘还未实行市场化,均由中心下设的测绘公司开展此项工作。
(2)江苏省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成立,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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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知识级单位,内设22个处室,6个下属单位。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由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合署而成,是自收自支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现有职工620人,内设24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商品房销售许可、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房产档案管理、房产测绘管理工作。房产测绘实行有限度的放开,即房产预测可由有资质等级的民营测绘公司开展,但房产实测则由其下辖的测绘公司开展。(3)江苏省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XX年成立,正处级单位,内设12个处室,34个下属单位。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是差额拨款的副处级事业单位,现有职工300人,内设16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房屋档案管理、房产测绘管理工作、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房地产市场监测与分析工作,编制房地产市场研究报告和发布房地产市场有关信息、商品房、存量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工作。房产测绘还未实行市场化,均由中心下设的测绘公司开展此项工作。
(4)湖北省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更名,其前身为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内设8个科室,9个下属单位。襄阳市市场管理处是自收自支的科级事业单位,现有职工156人,内设10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屋测绘管理、房产档案管理、房产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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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进展不同
(1)杭州:由于该市林地很少,农村集体土地没办证,现多以城市房屋为主发证,故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市编办提出了调研报告,做了两套,一是从平稳过渡的角度考虑,通过房管局和土管局窗口互相进驻,按照“两个一”的模式(即一个窗口、一本证),从而达到简化手续,方便办事众,具有可行性。二是成立市政府下设的不动产登记局,副局级单位,房管部门主要在系统操作、人员素质上、登记官、登记量等方面有优势,但市编办提出这种可能性不大,现都要求精减机构、精减人员,作为市政府直属单位现都不能成立副局级单位,且需经省政府同意,如成立正局级单位,需要从现有政府工作部门中核减相应一个单位,该方案可能也难以操作。考虑到全国还未有成熟经验,先暂按第一种方案操作,暂不考虑机构、编制、人员的问题,待全国有好的操作方式,再参照开展。
(2)南京:由于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近期南京市委书记到局调研时,提出了三个观点:一是工作量较大,年度交易登记业务量达30多万宗,是国土部门的十多倍;二是保持平稳,继续实行交易与登记一体化,在信息系统上与国土部门对接,为便于发放不动产登记权证,该局随时主动提供数据信息。现市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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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还未提出机构、编制、人员的改革方案,当前工作仍采取相对独立、各自运行的模式操作
(3)无锡:该市编办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提出撤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重新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机构改革方案已获省政府批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现行将采取先局机构设置调整到位,后再考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目前,该局与该市国土局共同商议,采取事权服务模式,先行在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的登记中心窗口及一个区登记分中心窗口试行“一个窗口”对外办公,按照“一次收件、分别办理、制作两证、一并发放”的程序办理,待运行平稳后,再扩面,但存在两家单位人员配置的问题。
(4)襄阳:湖北省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报市编办,提出将该局更名成立不动产登记局,接受国土部门和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有登记使用国土部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簿和权属证书,对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原有登记项目,采取过渡期委托的方式办理。
3、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的建议
怎么注册流程我局可借鉴湖北襄阳的整合方案,更名为宜春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或中心),属市政府正县级直属部门,承担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为方便众办事,采取循序渐近的方式,在过渡期内,与国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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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朴二主演员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在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服务大厅实行土地登记窗口入驻的办法,按照各自工作分工,使用各自登记系统,办理各自登记业务、发放各自权属证书、保管各自产权档案。待运行平稳后,借鉴其他城市好的经验做法,再予深度融合,推进工作。执行该方案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理由: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策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从该《条例》反映,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赋予了地方政府选择权,并没有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是由国土资源部门组建。因此,更名的宜春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在所涉业务上接受省国土厅的指导,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持续严格管理。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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