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3.31
【文 号】深证上〔2021〕337号
【施行日期】2021.04.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证上〔2021〕337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合并主板与中小板相关工作安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涉及中小板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4.5.5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所对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第5.4.1条第三款修改为:“主板A股股票、创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分别是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二、根据本通知,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修订对照表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暂缓实施条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3月31日
附件1
何炅的孩子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1年3月修订)
(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根据2019年1月11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3月13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12月31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21年3月31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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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高跟鞋搭配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第三节 申报
林志颖的最新消息  第四节 竞价
  第五节 成交
  第六节 大宗交易
  第七节 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第五节 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第六节 指数熔断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第三节 证券指数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章 交易纠纷
  第九章 交易费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vb二级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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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1 在本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权证;
  (五)存托凭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 9:15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 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交易参与人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