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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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6.12
【文 号】深证上〔2020〕517号
【施行日期】2020.07.27
世界最通用的语言【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51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保障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27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创业板上市公司拟于2020年7月27日及以后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相应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投票代码调整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wltpinfo)。
  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钟采曦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本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上市公司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
、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本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 本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本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主板(中小企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6+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二)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三)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设置;
  (四)优先股网络投票代码区间为369601~369899,其中,主板(中小企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601~369799,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优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赵一涵照片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五经四书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伊莎贝尔阿佳妮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股、B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