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川省政法干警考试录用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我省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录单位、培养院校及名额
  招录名额共684名。招录单位和职位、培养院校、专业及培养方向如下:
  (一)招录单位和职位
  法院系统33名,检察院系统47名,公安系统500名,司法行政系统(含监狱)104名。具体职位和名额见《2014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随公告发布,以下简称《职位表》)。
  (二)培养院校
  四川大学46名,西南民族大学32名,四川警察学院500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13名,上海政法学院68名,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3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人。
  (三)专业及培养方向
  1. 专科试点班实行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专科试点班2名。
  为司法行政系统培养的专科试点班23名,其中监狱单位10名。
  2. 专升本试点班实行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轮双一流大学正式名单2022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9名。
  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350名。
  为司法行政系统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32名。
3. 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实行本科(学士)起点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13名。
  为县级人民检察院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23名。
  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150名。
  为司法行政系统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49名。
  4. 法律硕士试点班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对课程考试合格且通过论文答辩的学生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法律硕士试点班9名。
  为县级人民检察院培养的法律硕士试点班24名。
  具体招录单位和培养院校及专业见《职位表》。
  二、招录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含2012、2013届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五项目”基层服务人员(即“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社工人才百人计划)。
  三、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报考的基本条件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1996年8月26日以前出生),且符合:已退役士兵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8年8月26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6年8月26日以后出生);其他人员报考公安、监狱、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5年8月26日以后出生),报考其他职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8年8月26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条件: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至8月30日8:00。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单位负责。资格审查包括网络报名时的资格初审、面试入闱前的资格复审及考察工作中的资格确认三个环节。在任一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
  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选择职位。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公告”、“招录职位表”、“考试大纲”等,了解招录范围、对象、条件、报名程序、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单位和职位。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填报信息。报考人员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如实、准确填写《2014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按网络提示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
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更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4年8月26日至8月31日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全部资格初审工作于8月31日8:00结束。资格初审合格者,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并按网络提示打印《2014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可于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
  (二)确认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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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初审合格且通过照片质量检查的考生,须于2014年8月26日至9月1日8:00登录到报名网站进行确认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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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考生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014年8月29日前的工作日到报考职位所在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报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职位的考生到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成都市三槐树路2号>)递交减免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用申请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手续: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特殊困难证明;
  2.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的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
  (三)职位调整
  笔试报名人数与职位录用名额之比一般不得低于5:1。在缴费确认后,达不到上述开考比例的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放宽后仍未达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相应缩减或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并公告。被取消录用计划的职位,由四川人事考试网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
  (四)打印准考证
  资格初审通过和照片质量合格并成功完成了确认缴费(含减免费用)的报考人员,请于2014年9月16日至9月19日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马诺近况
9月20日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所有考生都要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9月21日教育入学考试内容为: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的考试;报考专升本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附后。
六、体检、考察和公示
  (一)体检
  体检在省确定的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人民警察职位(含司法警察)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20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招录体检实施时,
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公安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助理员的体检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监狱由司法厅牵头组织实施。回族的生活习俗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复检。
  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招录机关应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其中需进行体能测评的,体能测评须合格)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1次。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