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5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15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萍汤平杨磊
【审理法官】高萍汤平杨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葛优
朴有天女友朴嘉熙【当事人】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葛优
【当事人-个人】葛优
赵奕欢走光【当事人-公司】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韩广东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余文杰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广东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余文杰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广东余文杰
【代理律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葛优
【本院观点】肖像是通过诸如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的受众为社会不特定主体,其在本案中发布的文章亦是与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业务紧密关联的项目展示,并显示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二维码,因此可以认定其使用剧照的行为具有商业宣传性质。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过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鼓励人坚强的话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葛优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肖像是通过诸如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
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自然人在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保护范围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他人侵犯权利人肖像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葛优作为一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对其肖像依法享有权利。虽然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发布的涉案文章配图使用的是剧照,但相关剧照作为一种载体,涉及了表演者葛优的肖像,且突出体现了葛优的个性特征,一般公众亦会将该表演形象与葛优本人真实的外在相貌联系在一起,因此葛优对于剧照中的肖像享有肖像权。经询问,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认可在涉案文章配图中使用剧照时未经葛优同意,但主张使用剧照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的受众为社会不特定主体,其在本案中发布的文章亦是与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业务紧密关联的项目展示,并显示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二维码,因此可以认定其使用剧照的行为具有商业宣传性质。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作为的账号运营主体,其行为侵害了葛优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鉴于涉案文章图片已经删除,一审法院仅判决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正确。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葛优肖像的商业价值以及杭州现代环
境艺术公司侵权的方式、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不再另行调整。 综上所述,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之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10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1:52:23
【一审法院查明】佘诗曼主演的电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葛优系国内著名演员,主演多部影视剧,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在室内大型情景剧《我爱我家》中季春生一角,形象突出,特鲜明,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代表性。2018年3月2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经葛优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8)京首佳内民证字第01488号公证书显示:现代工程设计集团,号:×××,账号主体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发表标题为“从“京瘫”到“津瘫”,滨河湾教你如何“瘫”!”的文章,文章中使用4幅《我爱我家》剧集中“
季春生”躺在沙发上剧照的截图,并将截图与其他图片拼图编辑11幅次,同时配有文字内容。 经查询,现代工程设计集团,号:×××,账号主体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庭审中,葛优确认未将其肖像权,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管理使用,且认可涉案图片已经删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葛优作为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其肖像权中包含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葛优作为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的商业使用价值享有支配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使用的图片系《我爱我家》电视剧剧集播放截图,系剧照,而剧照必然涉及表演者的肖像,影视剧照中的演员形象体现了演员的个性特征,不同的演员塑造的艺术性形象也有所不同,因此承载着演员的人格利益,演员突出形象的影视剧照具备肖像的法律特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作为一个独立于影视剧之外的静止影像,更突出了演员的外在形象特点,演员本人的人格利益体现亦更加明显。剧照涉及双重利益,即制片者的著作权和表演者的肖像权,故如将剧照用于商业用途,需获得双重许可,即使取得
制片方著作权的许可,亦需获得表演者基于肖像权的许可,故《我爱我家》电视剧的制片者应对该剧照享有著作权,葛优作为剧照中“季春生”一角的表演者,对剧照中的肖像亦享有肖像权,且该人物形象突出,特鲜明,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代表性,受到广大公众的喜爱,故葛优在该剧照中的人格利益尤其明显。 本案公证书中所涉及的文章中使用了葛优图片,且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经营的该具有商品推荐功能,并显示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二维码,起到了商业宣传作用。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未经葛优许可,商业性使用葛优肖像的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对葛优要求删除涉案图片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数额,法院考虑葛优作为明星,其肖像所具有的商业价值,根据葛优的知名度、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对其肖像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结合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当前市场因素酌情确定损失金额,对葛优超出部分的有关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葛优未提供维权成本的票据,但其律师参与了出庭等活动,法院对其合理支出予以酌定。现涉案图片已经实际删除,故法院对葛优要求删除一节,不再予以处理。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在其“现代工程
设计集团,号:×××”首页持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向葛优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葛优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葛优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三、驳回葛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上诉人诉称】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葛优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在发布的配图文章中虽然使用了葛优在《我爱我家》剧集中的剧照截图,但图中角只是项目效果配图,不作为文章核心内容。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没有故意侵犯葛优的肖像权,葛优的肖像对于项目提升亦无任何作用;2.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的并未开通商品推荐功能,无商业销售属性。文章中使用葛优剧照截图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善意合法使用,没有给葛优造成任何实质性的经济损失,且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在接到葛优提醒后第一时间删除了文章,也没有对葛优造成形象损失;3.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在文章中
使用的是葛优在剧中的影视剧照,并不构成对葛优本身肖像权的侵犯。
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与葛优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15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高技街30号265室。
法定代表人:傅克春,总经理。
于家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东,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杰,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优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葛优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在发布的配图文章中虽然使用了葛优在《我爱我家》剧集中的剧照截图,但图中角只是项目效果配图,不作为文章核心内容。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没有故意侵犯葛优的肖像权,葛优的肖像对于项目提升亦无任何作用;2.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的并未开通商品推荐功能,无商业销售属性。文章中使用葛优剧照截图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善意合法使用,没有给葛优造成任何实质性的经济损失,且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在接到葛优提醒后第一时间删除了文章,也没有对葛优造成形象损失;3.杭州现代环境艺术公司在文章中使用的是葛优在剧中的影视剧照,并不构成对葛优本身肖像权的侵犯。描写河流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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