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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1.12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杨幂演的王昭君
【主题分类】租赁合同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精神,有效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体的住房困难突出问题,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安居房为主体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22日,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 :****************
  3 邮件地址: 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2日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新福克斯油耗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发办〔2021〕22号)精神,有效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体的住房困难突出问题,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安居房为主体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守合同重信用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保障民生、服务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有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到2025年,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含租赁补贴),基本解决重点城市、省级产业园区人口集聚带来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组织,多方参与。加强政府政策支持和组织引导,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
  2.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优先在人口净流入城市和省级重点产业园区所在市县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缓解城镇化和产业人口大量导入带来的住房供需矛盾;其他市县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稳妥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注重以需求为导向,结合城市(镇)功能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便利要求,科学谋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选址布局,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规模,促进供需平衡、产城融合。
  二、基础制度
  (一)实施范围。海口市、三亚市等两个人口净流入城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其他符合人口净流入条件的市县和省级重点产业园区,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调查研究实际需求,编制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后纳入实施范围。
边境犬  (二)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优先保障对象、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众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中予以优先安排。
  (三)建设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元化住房租赁需求。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应为独立可封闭管理的单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要占到70%以上。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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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90%。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每年11月底前评估发布一次。
  (五)实施主体。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鼓励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带动引领作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镇)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
  (六)筹集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新建、改建、配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闲置住房(含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切实增加供给。居住需求较大的城市(镇)中心城区,可采用商品房和安居房项目配建、盘活存量房屋改建、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集中的片区,可通过盘活企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拆除危旧房重建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可通过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园区周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建设的安置住房在满足原来设定的保障任务后,可将剩余闲置房源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市场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适当增加该项目年度商品住宅建设计划指标。安居房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支持政策
  (一)加强土地政策支持。
  1.海口市、三亚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海口市、三亚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并换发新的划拨决定书;原出让的土地可由出让人和受让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通过协议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海口市、三亚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县,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
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产业园区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主体可自行持有经营,也可按栋或单元向在产业园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整体转让,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不得分割按套向个人销售。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
  5.海口市、三亚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县,应将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纳入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并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选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科研院所、学校及其周边和城市(镇)建设重点片区等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职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
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