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2005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会计实习个人总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产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等,主要为旅游消费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引导、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和发展旅游市场,改善旅游产业发展环境,使旅游产业逐步成为本省的支柱产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推进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服从统一协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七条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和市场开发。
第九条编制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上一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与本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县级以上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由同级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雷霆嘎巴什么意思 在编制规划时,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旅游区(点)应当制定旅游规划(以下称旅游区(点)规划)。旅游区(点)规划应当符合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旅游区(点)规划由其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委托的开发经营单位负责编制,经所在地县级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区(点)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专家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列入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省重点旅游区(点)规划,分别由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单位或者部门编制,经省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分别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未编制旅游区(点)规划的旅游项目或者不符合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区(点)规划的旅游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
第十五条旅游区(点)规划和旅游开发、经营,应当考虑旅游资源的承载能力和景区(点)的整体布局,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旅游区(点)一般应当将游览观光区与生活服务区相分离。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保持旅游资源的特和价值,不得损害文物等人文景观的原生环境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自然景观的生态原貌,不得进行破坏性开发。
第十六条旅游资源开发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禁止在游览观光区内新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
本条例施行前,游览观光区内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或者设施,应当逐步搬迁或者限期拆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产业引导与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安排一定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小制作大全最简单执业医师资格沧桑的句子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形象宣传、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怎样设置默认浏览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发挥资源优势,促进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传统旅游的发展,推动红旅游、工农业旅游、民俗风情旅游、科普教育旅游、商务会展旅游等特旅游产品的开发,延伸产业链。
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中国最佳旅游城市的创建工作。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或者中国最佳旅游城市称号的,省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经市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国家和省旅游产业政策,投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者以奖代补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红旅游开发项目或者旅游扶贫开发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条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投资公司为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对旅游企业的信用担保,为旅游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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