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会规定逃税⾸次补缴免罪?
作者:⼴东⼴强律师事务所曾杰,未经本⼈许可,不得转载。
范冰冰逃税案,闹得沸沸扬扬,笔者预测,本案基本会以范冰冰补缴税款和罚⾦滞纳⾦,司法机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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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都知道,逃税罪有个⾸次被罚补缴就免罪的规定,但到底是⾸次逃税不追究刑责,还是⾸次被抓不追究刑责?
不少⼈在这个问题上傻傻分不清楚。⽐如范冰冰案,很多⼈说《⼤轰炸》这次逃税730万肯定不是她第⼀次逃税,她出道这么多年了,要继续追查,追究她刑事责任。根据税务机关的公告,的确这不是范及其⼯作室第⼀次逃税,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这偷逃税款的1.34亿,绝对是多次逃税⾏为导致。
因此,这⾥的⾸次免罪,不是说第⼀次违法逃税漏税,⽽是指第⼀次被税务机关抓包被罚,不论之前逃税多少次,只要⼀次被抓之后全部补缴,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范冰冰这⼀次,就算不是⾸次逃税,但肯定算⾸次被罚,补缴9个亿就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不只是处罚范冰冰⼀个主体,是处罚范冰冰以及其当⼈法⼈的企业。
法⼈企业追缴税款2.55亿+滞纳⾦0.33亿+合同偷逃税2.4亿+⼯作室偷逃税2.39亿+未代扣缴个⼈所得税0.51亿+⾮法提供便利偷逃税0.65亿,共计8.83亿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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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法律会规定逃税第⼀次被罚,只要补缴就不⽤负刑事责任?是为了保护逃税者么?
因为这是从社会和国家的最⼤利益出发的规定。
按照之前1997年《刑法》中偷税罪规定,没有⾸次处罚补缴免罪规定,⼀个企业如偷税达到⼀定数额、⽐例,⼀旦发现,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接受,都会定罪,就像刘晓庆公司偷税案那样,该案导致刘晓庆本⼈被关在看守所⼀年,企业经理也就是刘的妹夫被判刑三年,同时导致刘晓庆公司⽆法正常运转,⽽此前刘晓庆的公司能定期产出⼤量受欢迎的影视作品,深受观众欢迎,其⼯作室停摆,对市场⽽⾔也是⼀种损失。
对其他⽣产经营企业⽽⾔,这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下岗需要重新安置,企业⽼总因为偷税被判刑。很显然,这种处理⽅式⽆论对国家、社会、企业和企业主本⼈都是损害,并不利于社会利益的最⼤化。
汪峰最好听的歌因此,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同时增加逃税⾸次被罚,如果补缴
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规定,不仅仅是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和⾼额,这样,既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也能保证经济秩序平稳运⾏。
另外,对于纳税⼈,如果其没有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次以上⾏政处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以上的,就不会遭受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纳税⼈⽽⾔,关键问题的就是,及时缴纳税款,如果偷税漏税,及时缴纳滞纳⾦和补缴税款,多数情况下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小时代的结局但是有⼀个要点要注意,对于扣缴义务⼈逃税偷税,没有⾸次缴纳免罪的规定,扣缴义务⼈是指法律、⾏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为扣缴义务⼈。⼀般是指明星⼯作室,或者演艺活动的甲⽅。因为从主观恶性上来讲,纳税⼈如果没有逃税故意,主动缴纳税款给了扣缴义务⼈,但是扣缴义务⼈却把税款截留,这种⾏为,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刘晓庆案中,就有这种情节,晓庆公司将刘晓庆已经缴纳的税款截留),刑法会严厉打击,是要数额达到五万以上,就会追究扣缴单位的刑事责任。
五年内,第三次被⾏政处罚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为⼈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纳税⼈采取欺骗、隐瞒⼿段进⾏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或者不接受⾏政处罚的;
(⼆)纳税⼈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次以上⾏政处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采取欺骗、隐瞒⼿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在公安机关⽴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或者接受⾏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注意:五年内两次以上⾏政处罚是什么意思?
根据前⽂所述的⽴案标准,对于在五年内因为逃税⾏为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两次因此受到⾏政处罚的,如果再次逃税,达到⼀定数额和⽐例的,才会受到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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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意味着,五年内,如果因为逃税⾏为被处罚,只有第三次时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前两次,如果配
合⾏政机关缴纳,就不会受到刑事追责!⽽且这⾥的⾏政处罚,包括国税和地税对同⼀⾏为分别处罚的,只算作⼀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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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8点多个亿的补缴款和滞纳⾦,不是个⼩数⽬。
⽽钱财本⾝虽然数⽬⼤,但是对于范冰冰⽽⾔,⾃由和名声才是她最看重的。
现在能通过缴纳罚⾦等换来⾃由,她绝对会想尽办法缴纳。
⽽对她损失最⼤的,不是⾦钱,是名声。
(本⽂是作者针对相关事实进⾏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曾杰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