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疫情防控期间,健康码在识别和管理风险人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确保 在疫情期间人们能够安全、有序地进行出行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不同颜的健 康码对应不同的疫情管控政策,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身权益,因此按照不同的风 险等级对不同人员进行精准赋码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健康码属于自动化行政, 健康码应用平台将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经过算法计算直接将结果反馈给申请 人,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剥夺,而且由于健康码算法处于不透明状态,行政 机关及用户无法参与算法决策,因此出现赋码错误的现象。当错误的赋码出现时, 轻则需要当事人进行定期的核酸检测,造成金钱上的损失,重则导致其人身自由 遭受限制。健康码赋码错误其本质上是自动化行政行为的错误,行政相对人对此 应当享有救济的权利。但在具体实践当中,救济渠道并不畅通。
二、健康码错误赋码救济途径缺失
王珂身高千什么万什么当健康码发生错误赋码时,常用的救济渠道是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申诉是 指受到行政机关
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当事人,向有关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并 要求给予法律补救的意愿表达行为。申诉属于事前和事中的救济手段,可以在健 康码错误赋码尚未造成严重损害结果之前适用。基本申诉途径是:公民拨打热线 电话或者通过线上说明相关情况,提交准确详细的核酸检测信息、行程码信息等 相关信息并填写个人承诺书方可申诉。由此不难看出,健康码转码的过程非常复 杂,在申诉期间,会面临申诉通道不畅通,电话打不通等情况,并且公民需要配 合等待相关部门进行流调,需要长时间的等待,但是健康码与公民的生活、出行 以及工作密切相连,若不及时进行转码将会对公民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由此可见, 通过申诉进行转码效率无法保障,公民权益也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
行政法学界的另一种行政救济途径为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侵犯造 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请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以获得救济。健康码错误赋码可 能会导致公民被要求集中隔离,人身自由遭受限,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当对公 民所遭受的权益的损害应当进行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因 其行使职权时存在“违法行为”造成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受损的,应当纳入行 政赔偿范围。但是健康码错误赋码本质上是由于大数据算法出现错误,行政机关 根据据错误的算法结果对公民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应当认
定《国 家赔偿法》中所认定的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因此无法列入行政赔偿的范围。 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第 7 条又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 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健康码错误赋码造成公民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正是行政机关对 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基于此,可以将健康码错误赋码造成公民权益受 损的情况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由此可见,对于健康码错误赋码所造成的损害, 公民能否申请行政赔偿是存在争议的,不仅不能明确“赔多少,怎么赔”的问题, 连“赔不赔”的问题也无法确定,救济途径缺失。
格斗游戏三、完善健康码错误赋码救济渠道
如何设置网络打印机“无救济则无权利”,对与公民权利,法律规定的再全面,若在权利遭受侵 害后无法获得有效救济,那么在法律上这些被规定的再完善的权利都将成为一纸 空文。健康码的错误赋码将会导致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因此应 当允许公民在权利受到错误赋码的影响时寻求救济。主要分为完善申诉渠道和构 建行政赔偿体系两部分。
不可否认,健康码的运行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其无法绝对准确的反映 公民的健康状况,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健康码纠错机制以及申诉渠道,降低算 法错误所造成的异常赋码的风险,提高健康码的准确度,从而降低异常赋码所产 生的不良影响。首先,需要促进算法的自我学习、自我纠正,这可以通过在算法 中编写入复核及报错程序加以实现。对于出现算法自我纠正无法解决的问题,即 经过算法程序依然产生错误赋码,则应当引入人工审核机制,依靠人工进行解决, 并完善相应的申诉渠道。
全球疫情形势严峻,国内情形也不容忽视,健康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 内将依旧发挥重要作用,在没有单独立法的条件下,将健康码错误赋码纳入行政 赔偿的范围需要对现有《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扩大解释同时也应当对错 误赋码的赔偿主体、赔偿标准等内容予以明确。构建错误赋码的行政赔偿体系, 首先需要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这里需要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 职权时存在“违法行为”做扩大解释。在自动化行政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对自动化行政所使用的技术、算法等具有审查、监管、纠错的义务,当行政主体 因未履行此义务而造成通过自动化决策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出现错误,并导致公民 权益受损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疏于履行职责也应当纳入《国家赔偿法》所 规定的“违法行为”中,以此作为自动化行政造成损害时,当事人申请行政赔偿 的法律依据,
从而解决健康码被错误赋码所造成公民权益受损,而公民寻求行政 救济无法可依的问题。其次,应当明确赔偿义务主体。行政赔偿义务主体遵循职 权主义原则,即由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充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但健康码的 应用作为自动化行政行为的一种,除了行政机关还存在另一参与者即提供算法技 术的第三方平台。国外学者将这类因算法程序错误而造成对公众的侵害归责与算 法程序的运营商,对其进行问责。这一做法也为我国明确赔偿义务主体提供了有 益借鉴。但我国健康码的应用存在行政性,因此不应当仅把第三方平台作为追责 主体,而应当将行政主体作为“第一责任人”。因此,在确认赔偿义务主体时应
当分情况讨论:第一,由算法程序设计问题导致的赋码错误,应当由审核算法的 行政主体承担主要责任,第三方平台承担次要责任;第二,由于第三方平台违反 行政合同的约定导致健康码内部系统出现故障,也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但可以通过内部追责的方式,要求第三方平台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算法本身存 在缺陷,现有技术无法克服,因此造成错误赋码的,不存在相应的责任人。总的 来说,与传统行政行为相似,行政机关仍然是主要的赔偿义务主体,但在特定情 况下可以向第三方平台追偿,行政机关不能以技术存在缺陷为由逃避责任。
相的多音字组词四、结语
进入大数据时代,数字治理在社会治理中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完善公共服务 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健康码的应运而生也显示出我国数字治理 的快速推进与良好发展。然而,作为新兴事物,健康码错误赋码导致公民权益受 损而无从救济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要化解这些风险,需要通过算法的自我纠错 以及人工审核双重路径降低错误赋码的几率,通过扩大解释将健康码错误赋码所 造成的相对人的损害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并明确义务赔偿主体,完善救济渠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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