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废止
历经4次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已通过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废止。市人大法委认为,租房强制登记备案制度可由居住证条例中的居住登记制度实现,该制度能解决掌握非深户人员信息和税源信息的问题。
玉不琢不成器的意思深圳市人大昨日公布,存在23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下称《条例》)已通过市六届人大常委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据介绍,《条例》中具有深圳特的主要内容是设立了房屋强制登记备案制度。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依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了解掌握房屋租住人员信息,加强对非深户籍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同时依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代征房屋租赁相关税款。
本月12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议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房屋租赁属于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自担风险、市场调节,无需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关于房屋租赁情况、发布房屋租赁价格和信息等可以由统计部门通过统计方法予以解决。关于房屋租住人员的信息、服务和管理等事项,可以通过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
例》中的居住登记制度实现。该制度能够解决掌握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和税源信息的问题。
此外,《条例》中的其他内容已被《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所覆盖,已无继续保留和适用的必要。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可以按照《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下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umbrella歌词翻译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第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市、区房屋租赁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市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租赁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六条房屋出租,须持有《房屋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房屋不得出租。
《许可证》由市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由区主管机关发放。但市主管机关规定由其发放的除外。
第七条申领《许可证》,房屋所有人须向区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出租;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申请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老罗语录下载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领《许可证》。代管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委托其代管的授权证明。
具有房屋的共有人申领《许可证》,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八条 区主管机关应自接到房屋出租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发给《许可证》:
(一)没有产权或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违章建筑;
(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制出租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特区法规、特区规章禁止出租的。
第十条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
第十一条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证;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区主管机关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区主管机关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决定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区主管机关应将予以登记的租赁合同的副本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同级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一)当事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第十四条 市主管机关应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颁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约定租金数额。安乐战场假戏真做
第十五条 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经批准出租的,出租人应按市主管机关的规定补交地价款。
第十六条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主管机关可颁布必要时期内的标准租金,实行租金管制。在实行租金管制期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必须执行标准租金。
彩虹争霸赛攻略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应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管理费的交纳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按前款规定的标准,由转租人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用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结余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实行租金管制时,以标准租金为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市主管机关统一制发的证件。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使用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条
款的内容可作增删。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应持有授权。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装修的约定;
红蚯蚓养殖技术
(八)转租的约定;
(九)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前款第(四)项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市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租赁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为生效。
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三)当事人一方失去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资格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或终止,或因出租房屋的产权转让变更,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终止。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需延续租赁关系的,应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提出,在合同终止前十日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登记。
第四章 出租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应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 共有房屋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一条 出租人依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出租人不得因房屋租赁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