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女游戏名字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3
姚安娜身高【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6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纪赐进)(庄伟平)(陈丽英)
【审理法官】(纪赐进)(庄伟平)(陈丽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白太平;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白太平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白太平
【当事人-公司】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侨柳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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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照片【代理律师】吴侨柳
做梦梦见狗【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白太平 伊莱耶斯 加贝尔
【被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汇嘉物业公司、特房集团是否应对白太平在美地雅登小区摔伤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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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汇嘉物业公司、特房集团是否应对白太平在美地雅登小区摔伤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察情况,虽然美地雅登小区地下车库层面之间有高度落差,但并未违反国家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因此白太平要求美地雅登小区的开发商特房集团承担责任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汇嘉物业公司作为美地雅登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其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在小区公共场所的通行安全确实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其服务场所与对象也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不能苛求其对所有进入小区的不特定的外来人员都就车库层面之间有高度落差进行特别的风险提示。根据查明
的事实,白太平并非美地雅登小区的业主或租户,因此邀请白太平进入小区的相关人员显然更负有对白太平进行风险提示的注意义务。而白太平之所以摔伤,也是因为自身未审慎观察地面情况所造成。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汇嘉物业公司对白太平在地下车库摔伤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白太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池贤宇前女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白太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1:28: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厦门市翔安区美地雅登小区的开发商为特房集团,现物业服务单位为汇嘉物业公司。2020年8月15日14时许,白太平在厦门市翔安区××小区××往车辆后备箱放置东西的过程中踩空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厦门前埔医院,经厦门前埔医院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为此支出的医疗费22013.41元。后白太平经与汇嘉物业公司、特房集团协商赔偿事项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经法院现场查看,厦门市翔安区美地雅登小区的地下车库层面之间均有一定高度落差,每一层面间的高度落差约为0.5米。根据美地雅登建设时候所依据的2007年的设计规范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6.1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米并侧面凌空时应由防护措施。由于地下车库不是人员密集场所且高差为0.5米,小于规范规定的0.7米,故厦门市翔安区美地雅登小区的地下车库没有设置防护措施符合当时的国家规范要求。本案白太平以汇嘉物业公司、特房集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白太平所摔伤的地方位于地下车库,并非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及社会活动的场所。经法院现场查看,白太平摔伤的位置离车库采光天窗距离较近,事故发生时间为下午14点,光线条件并非其所述灯光昏暗。据此法院认为,汇嘉物业公司、特房集团对白太平摔伤并不存在过错,白太平据此主张汇嘉物业公司、特房集团赔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白太平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白太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白太平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案发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下午14时许,根据官方历史天气显示,当天翔安区的天气为大雨至多云,而一审法院在案发后现场勘查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当天天气为多云。不管是天气因素还是时间点因素不具有同类可比性,会影响到法院对案发地下车库光线条件情况的认定,故一审法院依此认定汇嘉物业公司、特房集团对白太平摔伤不存在过错有失偏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汇嘉物业公司系案涉地下停车场的物业管理人,其负有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在公共场所尽力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作为物业管理人,在有高度差的停车位上没有设立任何安全防护栏,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未尽到提醒停车位存在高度差风险的义务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是放任隐患的存在导致白太平摔伤,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白太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白太平、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2民终6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太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侨柳,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水仙路海光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乔海侠,该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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