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11.13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11.13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卫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深圳东部华侨城旅游攻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程序通    则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
  第四章 撤销登记道晖芝整容失败
  第五章 登记规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如何做推广
第一条 为了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享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
 
第三条 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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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定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规则并监督实施。
  登记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
 
第五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利,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地产登记以一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各权利人分别对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申请登记。
  前款所称一宗土地,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第七条 土地上已有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及建筑物、附着物应当同时登记。
  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或者他项权不予登记。
 
第八条 房地产登记应当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规划用途、价格、坐落等进行记载。
 
第九条 登记机构应当设置不动产登记簿,按照宗地编号对房地产登记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可以供查阅、复印。
  不动产登记簿、地籍资料和房地产原始凭证应当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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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得涂改,任何涂改视为无效。不动产登记簿有涂改的,应当加盖登记机构的核对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查核原始凭证,并以原始凭证为准。
 
第十一条 房地产登记实行统一表格制度。
  表格由登记机构依据本条例和工作需要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为:
  (一)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的法定名称;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者政府确认的名称;
  (三)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者政府批准的名称;
  (四)个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五)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第十三条 房地产买卖、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