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6.12.26
【字 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范冰冰男友李治廷
【施行日期】1997.05.01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辰亦儒图片【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1996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描写梅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统计工作,促进统计现代化,规范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
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区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市、区、镇统计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遵循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特区实际需要设置新的统计指标。
  特区统计执行国家制定的统一的统计标准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统计标准;没有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的,市政府可以制定补充性的统计标准。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市政府各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应当根据统计现代化的要求建立统计数据库,并实行计算机联网。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工商、税务、民政、人事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所记录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的设立、变更、注销、编制、代码等资料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给市、区统计机构。
  第六条 市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经济情况预警评价系统,并定期向市政府提供经济和社会发展分析报告。
  特区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进行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的决策时,应当要求其统计机构提供有关的咨询报告。
  第七条 市、区统计机构应当开展统计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
  第八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
改;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地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意见,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领导人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可将意见同时上报,由上一级统计机构核定。
  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在调查中获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体资料应当保密,并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高档墙布 市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国家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普及统计知识;
  (三)统一领导和协调特区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拟定特区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拟定特区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并对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六)审查市政府各部门向社会进行的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七)检查、核定、管理、公布、出版本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八)建立、健全和管理特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统计机构参照前款规定负责本区的统计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机构,负责本镇的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设置统计人员,其统计业务分别受市、区统计机构的指导。
优秀文章推荐  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和受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承担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的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在市、区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在特区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根据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设置统计人员。
  第十四条 设置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的部门、单位,应当设置统计负责人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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