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对进出厦门经济特区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86.09.20
【文 号】
【施行日期】1986.09.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厦门经济特区,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对进出厦门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海关总署批准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日厦门海关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经济特区的法规,结合厦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必须经由设有关海关的地方通过,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在特区通往内地的陆上主要通道、铁路车站、港口码头、渔船集散地、机场和邮局,分别设置海关机构,执行监管工作。
  第三条 海关在特区周围海域派出关艇,执行海上巡逻、检查任务。
  第四条 特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 特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进口供在特区内使用的货物及其储存的仓库场所受海关监管,并应建立专门帐册,按统一格式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物资的使用、销售、库存和出口等有关情况,海关有权随时派员进入企业检查货物情况和有关帐册。必要时,海关可以在生产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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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特区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六条 特区内的企业或机构进口供特区内生产、建设和自用的物资,应凭厦门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件,委托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办理海关手续。
  进口国家规定的限制进口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特区内的企业或机构,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厦门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供在特区内使用的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下列货物予以免税:
  (一)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料、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
  (二)旅游、饮食业营业用餐料:
  (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
  二、国家规定限制进口货物(品名见附件一)及其零件、部件,照章征税。
入睡的维纳斯  上述货物,如果是供本企业生产或营业自用的,以及供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自用的,予以免税。
  三、本条一、二款所列的物品以外的各种物资,在国家审定的进口用江额度以内的,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超出额度的,对超出部份照章征税。
  第八条 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特区企业利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加工的出口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视为特区产品,海关径凭厦门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验放。
  特区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自产商品,接受内地委托代理出口以及收购内地产品出口,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特区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零件、部件、元器件(以下简称“料”、“件”),海关比照来料加工或保税工厂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经营转口贸易的企业,应是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转口贸易货物在进出口时,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后,存放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仓库或场所。
  转口贸易货物在区内存放期限为一年。必要时,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转口贸易货物需要在存放地点改换包装、整理、刷贴标志、商标时,应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第三章 对来往特区与内地货物的管理
神兽开学了妈妈的心情  第十一条 特区经批准运往内地的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经济特区运往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交验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单证,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特区企业用进口料、件(包括成套散件、组装件)生产、组装的产品,需运往内地的,海关验凭下列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核放:
  一、用进口料、件(包括成套散件、组装件)生产、组装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运往省内的,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运往外省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女人最经典的人生感悟
  二、用部分进口料、件,部分国产料、件生产、组装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由国家规定的管理部门批准;
  三、用进口料、件生产、组装的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使用进口料、件或部分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海关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依照下列原则确定征、减、免税:
  一、产品在特区内销售的,按本细则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原则补征或免征税款;
  二、产品运往内地的,照章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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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需补征税款的成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对所含进口料件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成品补税。
  第十三条 特区用全部国产料、件生产的产品和特区的土特产品,如需运往内地,由海关径予核放。
  第十四条洗衣机哪个牌子好 特区单位更新的原免税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运往内地,以及在特区承包工程的内地单位,施工结束后,如需将上述物资运往内地,海关凭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认可,补税验放。
  第十五条 内地运入特区使用和销售的进口货物,运入特区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查。这类货物运入特区时,不予退税。
  上述货物因故退回内地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交验经海关签章的《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确系原货的,准予退回,否则,按特区进口货物运往
内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特区进口料、件如需运往内地加工,应持凭特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加工合同向海关登记。海关比照来料加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内地委托特区企业加工而运回内地的加工产品,如需使用进口料、件的,应事先向海关登记备案。产品运出特区时,海关对所使用的进口料、件予以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