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sd内存卡无法格式化∙【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6.07.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07.29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两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全社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完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司法、市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  车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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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下列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微型载客汽车;
  (二)微型载货汽车;
  (三)低速载货汽车;
  (四)三轮汽车。
  禁止经济特区外号牌的上述车辆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第九条  在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工作用车除外。
  在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生产生活需要严格控制核发摩托车号牌,并可通过设立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等措施保障交通安全。核发号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未经登记和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禁止在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进入香洲区行驶。
 
第十条  下列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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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力三轮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助力自行车;
  (四)其他有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  办理注册登记、由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未达到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二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车容严重污损的;
  (二)噪声或者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三)装载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未采取有效防止散落、飞扬、流漏措施的。
 
第十三条  在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以及其他有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制的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告示,并向购买者告知本市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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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机动车灯光设置、外观等技术参数;
  (二)擅自改变机动车的动力装置、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
  擅自改装后的机动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维修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发现被维修车辆涉嫌交通肇事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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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避让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
  (三)驾驶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时,应当减速慢行,让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行人、车辆优先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行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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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二)不得占用导流线行驶;
  (三)不得占用专用车道行驶;
  (四)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不得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
  (五)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强行超车、占用对向车道或者穿插行驶;
  (六)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强行进入;
  (七)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驾驶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应当靠道路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
  (八)前方无障碍不得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式阻塞交通;
  (九)遵守禁行、限行规定;
  (十)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驾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同方向有两条
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最高时速不超过80千米,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50千米;
  (十一)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二)驾驶未申领号牌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