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5.08.08
【字 号】
【施行日期】1995.08.08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林心如三级∙【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实实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应当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保证优质服务、安全健康。
  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旅游业,对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
高爷爷的头  鼓励外商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等方式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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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
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省、市、县、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度,确保旅游业与各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第七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第八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对本省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市、县、自治县旅游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东京大学排名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旅游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向旅游主管部门反映会员有关旅游业发展方面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其他效益的各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雍正的儿子  第十二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突出本省热带海岛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族文化风情的特。
  第十三条 对旅游资源和旅游景点相对集中,旅游经济效益显著的区域,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划定国家和省级旅游开发区,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级旅游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省级旅游开发区,由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旅游资源开发必须贯彻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旅游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
  旅游开发区、旅游景点和项目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当与总体规划相适应,建立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有污染、损害景区环境风貌、有碍景观的项目。
  第十五条 禁止在旅游开发区、游览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葬坟、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第十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工作,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旅游景点规划、旅游开发区规划,由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应当征得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含旅游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组织,下同),必须持营业执照到省旅游主管部门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凭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凭营业执照到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所在地未设立旅游管理机构的,可以凭营业执照到省旅游主管部门办理。
  未在本省登记、备案的旅行社,不得在本省经营旅行社业务。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或者强行安置的人员;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因业务需要在设立旅游机构、办事机构或者兴办企业的,由省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游经营者因业务需要在举办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在国内举办全国性的国际旅游促销活动的,由省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其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不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不得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会同劳动部门对旅游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考评。夜书所见表达了诗人怎样的感情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在职岗位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导游和旅游车司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服务。旅行社不得招聘使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导游、旅游车司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之间应当签订旅游经济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旅游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营业。
  旅游经营者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共同做好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为自愿保险的旅游者办理旅游人身、财产意外保险。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资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