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科举的机构设置
(一)贡院及其规制
贡院,又称作贡士院、贡闱、棘闱等,专为科考特别修建,是科举制度的具体象征。贡院早在唐五代时期已经出现,但规制较为简单,宋代省试和州郡都有专门的贡院,元代则在贡院分设“席房”,将士子号舍分割开来。到了明清时期,贡院形制已形成严格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贡院在建置上如出一辙,从贡院建筑的位置安排、称谓以及各堂所工作人员的编制都有严格的标准,只是其规模因各省应试考生的多寡而有大小之分。
郑浩南图片冰箱哪个品牌质量好贡院建筑多坐北朝南,布局严谨有序,防范严密,四周多由高墙围绕,围墙上布满荆棘,南方水乡的部分贡院更是依水而设,三面环水。其外部建筑主要为三道门户和若干牌坊,贡院门分三道,正门上高悬题写“贡院”二字的匾额然后是居中的仪门和最后的龙门,三者均为应试士人入场的搜检通道。
1.明远楼和文场 
贡院的内部建置因功能的不同分而为三。第一部分是位于贡院南端的明远楼和文场。明远楼
居于龙门之后的甬道中央,是院内最高的三层建筑,二三楼采用通透的设计——有柱无墙或四面开窗以供各级巡查官员登临监考,居高临下,考场的情况尽收眼底。文场区是贡院的主体部分,该区居于南北向甬道的两侧,当中是数以千记乃至万记的号舍,是士人应试和宿居之所。每间号舍三面有墙体,南面以布帘与外界隔断,“约阔三尺,深四尺”,搁置号板作为书写的桌案,在空间利用率上做到了极致。号舍前备有炉火,供考生生火煲茶做饭。号舍的设计是基于每场考试考生需提前一晚入场,考试当天全天应试,次日方可离场的现实,因而综合考虑到考生坐卧、饮食及写作的需要。考试前一天晚上,士人经过严苛的点名、识认、搜检之后进入贡院,在号舍安顿下来。院方在每一巷(数十间到百间不等的号舍所排成的完整的列)安排若干号军,以负责监考以及照料考生起居——煲茶、生火等。不同的省份考生人数差距较大,贡院和号舍的规模自然不一,少则三、四千间,多者达两万有余。清代被称为“北闱”的顺天贡院有南向号舍57排合计9064间,加上西北角号舍40排合计800余间,共计近一万间。而相对应的“南闱”江南贡院,在清末最多时号舍多达20644间。各省号舍数量的多寡普遍作为评估该省教育水平高低、人才多寡的重要标准,由此亦能从侧门反映明清两代科举之盛,各方士子被笼络其中。
2.外帘区:至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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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峰方安娜贡院的第二部分是至公堂。在空间上来看,至公堂处于建筑的中心,可见其重要程度。至公堂是考试公平性的象征,堂正中高悬出自皇帝手笔的“旁求俊乂”牌匾,两楹悬挂明代杨士奇秉承至公之意的题联。至公堂内分设掌卷、受卷、弥封、誊录、对读五所及其他多个部门,是外帘官及其他考务人员工作和居住的地方。外帘官经由严格的选拔产生,各司职的资历、人数都有明确的程式规定。景泰元年(1450年)规定:会试的各司职外帘官,都必须从吏部的在职官员之中进行选拔。成化二年(1466年),外帘官从吏部改由礼部选任。弘治七年(1494年),受卷、弥封等外帘官员增至16人,另择取了长于书写的700名生员作为弥封书吏、对读生及其他考场工作人员。外帘部分属于贡院的技术部门也是其主要执行机构,其设置的初衷是为了减少乃至杜绝舞弊的可能,虽不直接影响科考的结果,却是科考公平性的重要保障。因此要求外帘官必须职责分明,不得干预分外之事,不得越权渎职。
3.内帘与内帘官
最后是贡院最重要的区域——内帘。内帘区位于贡院的最北端,其中央建筑称聚奎堂或衡文堂、抡才堂,是主考官和同考官阅卷的地方。此外,还有内收掌、内监试、内提调和刻
字房、印刷房等部门。每科考试的主考官于试前一日命题完毕之后,交由刻字和印刷二房的工匠印刷妥当,随后交付掌卷官员,由后者在考场上分发给考生,每个环节严丝合缝,各职司几乎没有泄题的机会。内帘官——主考官、同考官居于科举考试的核心位置,他们直接决定了考卷的命题,考卷的评阅以及考生的录取,故其选任实为重中之重。明代会试,主、同考须先经礼部内部选任,然后再经由皇帝亲自考察再行任命的程序。洪武十八年规定:主考官2人和同考官3人须由礼部于翰林院众官中选任,其余5名同考可用教官。随着考生人数的增多,对考官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也随之增高,明中后期会试主考官均由翰林院大学士、各部侍郎、太常等重要官员来担任。自正德三年(1508年)起,由内阁大学士担任会试主考官成为定制。而乡试方面,于嘉靖七年(1528年),开从京官中遴选各省区主考官的先河。后为避同省主考偏袒徇私,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增设南北互换考官之制。乡试同考官也称“房考”,明初规定为4人,实际操作中其数量由当科《诗》、《书》、《易》等各经考生的数量而定。。明会试同考官人数呈持续上升的趋势,最终形成“十八房”联合评阅的阅卷制度。
(二)严密的贡院制度
明清两代所实行的贡院规制,堪称史上最严密、最成熟的反舞弊制度之一,其规程日益完备,可操作性加强,也越来越公正客观。红卫衣搭配
1.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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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明清两代科举史料所进行的统计显示,明清两代的乡试整体录取率约为4%,会试录取率则为10%左右,加上之前的童试和乡试,以及三年一考的时间限制,科考竞争之烈、难度之大、时间跨度之长以及科考及第后的富贵显赫促使相当一部分考生不惜铤而走险。
贡院制度的设置旨在防范随之而来花样繁多的舞弊手段,而当中最为常见的有通关节、怀挟、冒籍、换卷和传递,下面对这几种舞弊手段作简单的介绍。
通关节,即考生和考官之间或早有交情或有权钱交易等利益关系,两者经过事先约定好的手段,比如泄题、卷面暗号,考官有计划有预谋地帮助考生作弊的行为。这类舞弊行为同时涉及官员腐化和选人不公,关乎政治制度和政治权威方面,其性质最为恶劣,其影响也最为严重,因而对这类舞弊行为的惩处也最为严酷。
怀挟,即考生将事先准备好的资料藏匿于身上的隐蔽之处,躲过搜检人员的耳目带入考场,
这是科场最常见的作弊方式。怀挟的方式伴随着搜检制度的不断完善不断得到发展,所有科场所允许带入的器物几乎都开发出了极其隐蔽的夹层或暗格。到了清代,甚至发明了大小不逾方寸、肉眼几不可辨专供作弊之用的小抄册子。
冒籍,又叫“冒籍跨考”。主要指教育发达地区的士人,以文化落后地区省份考生的身份来参加科举考试,以降低中试难度、增加中举把握的行为。从性质和手法上来看,跟如今 “高考移民”如出一辙。“冒籍”,是南北分卷尤其是分省定额取中制实行的产物,是考生对制度设计存在的漏洞的利用,它破坏了科举制度的公平性,助长了科举投机的歪风。
换卷。顾名思义,即在受卷完毕到考官判卷之前,通过贿赂外帘的弥封、誊录人员或者内帘的阅卷考官,在上述人等的职权范围内调换考生的试卷。换卷包括换另作的新卷和与他人的试卷调换。
传递,即由考生通过各种方式将试题传递到考场之外,场外事先准备好的手根据题目代之答卷,然后再将拟好的答卷送回考场。传递的媒介包括,考务人员、巡视人员、信鸽等,花样繁多,防不胜防。
2.反舞弊
面对日益多样化和专业化的舞弊手段,明清两代,尤其是清代科场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的发舞弊措施,其中包括:锁院、回避、准考、搜检、校阅、复试、和惩处制度。
第一,实行锁院制度。明清两代对于乡试和会试期间考官在贡院内外的行为举止均有严格的规定:考官进院后,“不许私自出入”。考官须在受任后五日内启程赴任,途中不许四处游玩,不得参与宴会交际。考试前数日即入住贡院,至科举结束后方可出院,期间断绝与外界往来,饮食用度均须经专人检查。
第二,实行回避制度。入闱考官子弟、亲族不得与试。在童试对童生的姓名、籍贯、出身进行核实与限制的基础上,乡、会试还建立了严格的回避制度,要求入闱考官子弟、亲属不得参加当年考试以避嫌疑——“皆令回避,不得与试”
第三,实行准考制度,以绝冒籍跨考之流弊。明清两代童生试对于考生的报考资格有严格的规定,要求童生出身清正,出身优伶娼妓、乞丐浪人、贩夫走卒之家者不允许参加科考。若经查实姓名、籍贯、出身不符者,即取消考试资格,涉事人等也一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第四,实行搜检制度,严防怀挟藏匿。清代的搜检制度堪称科举史上的一项壮举,搜检规制无论巨细都成明文,搜检流程严密细致得堪称无孔不入,连考生所食的“糕饼、饽饽各要切开”。搜检时,由两名兵役同时搜检一名考生,后者须解带宽衣,仅留单层毡亵衣,随身物件尽皆经层层检查。检查的兵役每查出一名怀挟考生就奖励一两白银。同时规定,凡有犯者,按律当于贡院前枷号一月示众,刑满后除去科名削为平民。
第五,实行严格的校阅制度。受卷官于考场收受完考卷后,即刻送至弥封所;待将考生信息弥封完毕,再将考卷送至誊录所;朱笔誊录正文后与墨卷分两人对读,确认誊录无误后旋交送考试所,供考官评阅。外帘官各部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可谓滴水不漏,每个环节严丝合缝。至于考官阅卷方面,采用多名同考官随机评阅的方式,待选出佳卷再由主考官主持全体考官合议。虽然依旧不能完全防止考官与考生事前暗通关节而在阅卷时有所偏袒,但有一定的减免效果,所以就全体考生而言校阅过程是公平、公正的。
第六,实行复试制度,磨勘考卷以举真才。复试,是指对乡试、会试中举考生进行加试,对其前后考卷的文义、笔迹进行比对,从而防止和纠正考官徇私录取和考生冒名顶替的一种方式。 磨勘之法,始于顺治二年,通过对科考的命题、答卷文章和阅卷评卷过程的重新
检查,防治舞弊之风。磨勘的内容包括:试卷出题是否有纰漏或过错;内帘官阅卷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考卷文体、文理、思想是能否达到可录取的水平。若有不当之处,则按律予以相关人员相应处分。
第七,实行严酷的惩处制度,以正法纪整考风。明代政治较为清明,科场案并不算太多,而清代则是科场案件最为多发的朝代,因科场案被牵连的人员之多、用刑之严酷都空前绝后。顺治十四年,丁酉顺天乡试及江南乡试同时爆出考官收受贿赂暗通关节,顺治下令严查,查实同考官李振邺受贿徇私,涉事七名主犯被斩首,直系亲属被流放至边陲,其他涉事官员也被查处论责。江南乡试弊案,正副主考方犹、钱开宗斩首,其他各房考官皆处绞刑,刑罚之严酷堪称惨烈。在如此严刑峻法的威慑下,人心大振,清代科场一度出现科举积弊一扫而空的清明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