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赵某2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探望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94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靳建军陈爱民张洁 
【审理法官】靳建军陈爱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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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董琼;赵刚 
【当事人】董琼赵刚 
【当事人-个人】董琼赵刚 
【代理律师/律所】张畅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畅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铃木清顺张畅 
【代理律所】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董琼 
【被告】赵刚 
【本院观点】父母有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之间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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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父母有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之间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具体方式应本着保护儿童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赵某年纪尚小,尚未上幼儿园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赵某2每月探视孩子一次,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每年寒暑假各探望孩子一天,并且不得接走孩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董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董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19: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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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原系夫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赵某。2020年2月7日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男孩赵某由被告董某抚养,原告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650元。原判决没有明确原告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原告和被告协商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未果,致使原告一直未能探望孩子。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应该互相商量,积极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环境,使孩子在现有条件下能更健康和快乐的成长,这也是原、被告双方作为父母的初衷。人民法院亦应该本着保护儿童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理探视权纠纷。本案中,考虑到赵某年纪尚小,一方面需要父母亲情,另一方面尚未上幼儿园,还没有面临家长会和亲子活动,故对探视次数和时间,以原告每月探视赵某一次为宜,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周六上午9时,由原告从被告董某住处接走赵某,并于次日18时前将赵某送回其原住处,被告董某对此应予以协助。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赵某2每月探视赵某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周六,探视方式为原告赵某2从被告董某处接走赵某,并于次日18时将赵某送回被告住所地。探视期间,被告董某应为原告探视子女提供便利条件;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董某上诉请求:一、将一审判决书的探望时间改为每年两次,寒暑假各一次,探视方式改判为被上诉人寒暑假探望赵某一天,并不得接走孩子。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对孩子成长不利,对孩子学习影响不好。被上诉人一直对孩子不好,婚姻期间都是上诉人照看孩子,被上诉人对孩子不闻不问,且对上诉人态度粗暴。被上诉人探望孩子对孩子的正常学习成长不利。即便如此,上诉人也同意被上诉人探望孩子,不过应该限制被上诉人探望孩子的次数,以每年两次、寒暑假各一次为宜。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探望孩子次数过多,尤其是被上诉人接走孩子没有任何依据。即便孩子尚小,也不用过多让被上诉人接触孩子。 
董某、赵某2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1民终94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畅,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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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刚。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琼因与被上诉人赵刚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董琼上诉请求:一、将一审判决书的探望时间改为每年两次,寒暑假各一次,探视方式改判为被上诉人寒暑假探望赵某一天,并不得接走孩子。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对孩子成长不利,对孩子学习影响不好。
新年快乐的短句被上诉人一直对孩子不好,婚姻期间都是上诉人照看孩子,被上诉人对孩子不闻不问,且对上诉人态度粗暴。被上诉人探望孩子对孩子的正常学习成长不利。即便如此,上诉人也同意被上诉人探望孩子,不过应该限制被上诉人探望孩子的次数,以每年两次、寒暑假各一次为宜。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探望孩子次数过多,尤其是被上诉人接走孩子没有任何依据。即便孩子尚小,也不用过多让被上诉人接触孩子。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赵刚答辩称:首先,我作为孩子的父亲,我有权利进行正常的探视。其次,孩子是双方的,不是属于个人的物品,我应该也为孩子的成长付出一些时间、精力。个人认为探视权一月一次并不多,而且必须允许接走。从我们打离婚官司之后,从孩子九个月到现在为止都两周多了,我没探视过孩子,她也不让我探视。她总是在逃避,包括我父母去探视,也不允许看孩子。家里明明有人,敲门就不开,明显给我造成了探视障碍。我方要求孩子上学期间的学校活动,我方得参与。我认可一审判决。我要求接走孩子的地点选在公共场所,避免发生冲突。
原告诉称     赵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对婚生儿子赵某享有探视权,原告要求每月探视一次,并参加赵某的家长会、亲子活动等活动,原告要求每年寒暑假期
间按赵某到原告处居住一段时间(具体时间为15天),被告对上述探视事项予以协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