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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经常会遇到工资调整,例如近几年的工资结构的调整和每年晋档工资的升等,都会因为执行时间的不同步,造成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问题,那么这部分补发工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众说纷纭。没有定论。下面我们通过事例来分析此项业务究竟如何纳税。
1.第一种观点毛林林滚出娱乐圈,认为补发工资应作为一个月工资,并入发放当月工资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茶文化知识。本月应交纳个人所得税=(4000+6800-3500)×20%-555=905(元)2.第二种观点,认为补发工资可以当做年终一次性奖金,参照相关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小学教育改革。
2.1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3500)×3%=15(元马景涛老婆唐韵)英雄联盟登陆错误2.2补
发工资6800元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为3%如何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
补发工资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额=6800×3%=204(元)2.3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204=219(元)3.第三种说法,认为补发工资可以返回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本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4000+680-3500)×3%-(4000-3500)×3%]×10=204(元)以上是我们以事例分三种情况计算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现在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二、分析1.第一种观点认为,补发工资并入当月工资合并为一个月计税,理由是工资实际发放才须纳税,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月份,作为一个月合并计税。我认为此说法不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是按月正常发放工资时缴纳个税的情况,而此项业务因为国家政策执行时间的滞后造成补发工资并不属正常业务。再者,补发工资对纳税人来说,在时间上已经是滞后领取。上面的计算数据显示,按此观点纳税人当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905
元,其中补发工资缴纳的个税为890元占补发工资的13%。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一项不小的负担。如果让纳税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纳税负担,我认为纳税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不合乎情理,也不符合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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