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第1题 (4) 分 配偶
答案: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第2题 (4) 分 姻亲
答案: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以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第3题 (4) 分 别居
答案:别居制度源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停止共同生活,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别居期间除同居义务外,其他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第4题 (4) 分 亲权
第5题 (4) 分 继承权
答案: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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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述题
第6题 (25) 分 案例一:当年抛弃患癌妻子搞婚外情 ,如今年近古稀贫病交加无人赡养刘某年轻时风流倜傥,大玩婚外情,对三个子女置之不理,还经常恐吓威胁身患癌症的妻子。当时,为了尽量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妻子一忍再忍,总以为忍让可以挽救破裂的家庭。三个子女都是依靠母亲摆卖烟草和矿泉水维持学业。1996年,刘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就与第三者生育了一个儿子。第三者为了与刘某结婚,常常骚扰三个孩子。为了挽救
这个即将破碎的家庭,大儿子还曾在父亲面前下跪,求父亲回心转意,但刘某为此抛下患有癌症的妻子和3个年幼的孩子,离家出走,从此再无联系。直到2000年,母亲才与父亲办理了离婚手续。刘某经历两次离婚后,如今年近古稀仍孤身一人,身患多种疾病,行动不便,201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女们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使之安度终身。 案例二:男子抛妻弃子十六年 中风瘫痪欲寻妻儿照顾 2015年12月17日,在顺德容桂雷地街的一处民居门口,中年男子樊某,盖着一张毛毯,垫着旧棉胎坐在地上,旁边还放着几袋行李,还有盒饭和水,一副在这里“安家”的架势。樊某1995年在容桂做泥水工时,认识工头的妹妹,之后结了婚,1996年,生下来一个儿子,但他嫌弃老婆有智力障碍,是残障人士。在儿子三岁的时候,就抛下母子一走了之,虽然还在容桂做泥水工,但却从来都没回来看过老婆和儿子,也没有给任何的抚养费。之后樊某老婆带着儿子和80多岁的老母亲一起住,靠政府和娘家亲戚接济过日子。儿子高中毕业就打工谋生。几个月前,樊某突然中了风,导致右半身瘫痪,无法继续工作。他想到一直都没有和老婆办理离婚手续,就决心投靠妻子,并起诉儿子要求赡养。结合婚姻家庭法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你认为刘某、樊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答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广泛、
深刻的权利义务关系。(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这种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则是有条件的,即当其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仍应承担抚养义务。如果子女已年满18 周岁,能够独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了。抚养义务是父母最重要的义务,即使父母已经离婚,抚养义务也不会随之消失。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会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如果父母拒不给付,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经构成犯罪的,还应该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父母子女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7题 (25) 分 2008年,张某(男)与杨某(女)经同事介绍相识并相恋,和家人商量结婚时遭双方父母一致反对。两人不顾家长的反对和干涉,于2009年国庆,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2010年双方共同出资一次性付款购买住房一套,但2011年张某(男)因突发事故导致工伤当场死亡,没有留下遗嘱。问题: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分配?谈谈你认为相爱同居的男女朋友应该如何依法保障自己和对方的合法权益?
答案:本案中张某(男)因突发事故导致工伤当场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者不属于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同居期间的财产登记在哪一方就属于哪一方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除非有合法的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拥有相应的产权。相爱同居的男女朋友应该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合法夫妻身份,此为保障自己和对方合法权益最为有效的方法。其余为开放式答案。
三、综合分析题
第8题 (15) 分 妻子在婚后用自己的收入买了一件镶有钻石的晚礼服价值20万元人民币。丈夫因车祸截肢被迫安装假肢,花费12万元人民币。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问妻子镶有钻石的晚礼服和丈夫安装的假肢是不是可以折合人民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为什么?
曲陵侯答案: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其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是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三是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四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立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对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法律没有必须经过公证的强制性规定,只要是共同平等协商订立的,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 镶有钻石的晚礼服是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购买的,财产来源属于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割的方法,可由妻子拥有钻戒,向丈夫补偿钻戒一半的价值。按照民法的原理,通常有体物作财产应当是独立
于身体之外的物质。身体内的器官、体液等等,在主体没有将它们与自己的身体独立出来的时候,是主体的一部分,不是财产。因此,移植的器官,象心脏、肾脏等只要构成了身体的一部分,就不是财产了。假肢一旦构成了身体的一部分,虽然可以取下来,但人体的功能受到影响,不适合作为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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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15) 分 杨某2008年5月与陈女结婚,2009年2月,儿子足月出生,因为两人没有婚前性行为,杨先生怀疑儿子并非亲生,夫妻为此经常打骂。2010年5月他拿着证明儿子非亲生的亲子鉴定医学证明书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和房产,并要求索赔对非亲生儿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50万元。庭审中,其妻坚称孩子就是杨先生的,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不同意离婚。法庭查明,目前他们居住的房屋是2007年11月陈女首付22万元按揭买下来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问:1、陈女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法院能否以杨某提供的证明儿子非亲生的亲子鉴定医学证明书做出认定孩子非杨某亲生的事实,为什么?2、如果法院认定杨某所诉的事实,判决离婚,是否支持其诉求对非亲生儿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要求,为什么?3、陈女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析产?---注意运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
于佳卉老公答案:1、陈女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杨某提供的证明儿子非亲生的亲子鉴定医学证明书做出认定孩子非杨某亲生的事实。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2、如果法院认定杨某所诉的事实,判决离婚,支持其诉求对非亲生儿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要求。由于配偶有严重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3、陈女婚前购买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陈女对杨某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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