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债务人、保证人被起诉,保证人应承担诉讼费用吗?
案例:高佑丽
2010年3月2日,某公司总经理孙先生的一位朋友向银行借款,让孙先生帮忙作连带担保。一年之后,孙先生的朋友无力偿还银行的借款,银行把孙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他偿还其朋友欠银行的借款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要求他承担诉讼费用。请问,孙先生作为担保人,应不应该承担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担保人对诉讼费用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视为全部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孙先生并没有和朋友约定担保的范围,因此,孙先生应对以上的费用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什么是实现债权的费用呢?通俗地说,它是指债权人在追讨债务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拍卖费用和强制执行费用等。这些费用的发生有着必然性,有可能是部
分发生,也有可能全部发生,这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自觉性和偿还债务能力。这一点担保人应该是清楚的。即在担保时,就应该对债务人的自觉性和偿还能力有所预见。因此,如果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担保人当然要为之负责。所以,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时,保证人应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动字组词我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诉讼费用最终必须由败诉者或被申请者负担,这样的规定极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对逃避义务者的一种惩罚。因为如果债务人不逃避履行合同的义务,那么债权人就不会申请仲裁、起诉,也就不会因此支出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例启示:
(1)作为担保人时,一定要与债权人约定担保的范围,不然,一旦债权人起诉,担保人要对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六知六会一做具体内容(2)在帮人作担保时,一定要慎重一些,如果是不熟悉的人,千万不要轻易为他作担保。因为你不知道对方的人品、经济实力如何。一旦对方无力偿还、拖着不还,最终受害的是你。
法律依据:
李雨桐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冯绍峰背景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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