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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0111**
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
什么是五险一金预约驾照考试经营者:**,*,******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148G,住所地**********1楼。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美黑原告**(以下简称**)为与****(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向**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未成,**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00104元及以600104元为基数自******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为36388.8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承担。审理**,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30460元及以230460元为基数自******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为15205.1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800元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承建未来**项目1标段**工程,因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胶泥等装饰材料。原告按照约定向**供货,但**至今尚欠货款。原告催讨未果,**的行为已经造成原告的损失。原告遂提起诉讼。
**辩称,第一,******,**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将**与案外人**(以下简称**)的送货金额
与本案原、**双方的送货金额混淆。实际上,原、**双方在未来**标段**工程上共计发生的货款总计341440元;第二,**已支付289120元,尚欠原告52320元。另,双方在******XXXX房工程**有一笔金额为5100元的买卖业务,同意在本案**一并处理,该笔5100元尚未支付;第三,**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告未向**足额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即使需要支付,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利息的起算时间也应当自起诉之日;第四,**不同意支付保全担保费,因为没有合同依据。
闭关政策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1份拟证明**支付原告案涉款项289120元,**质证无异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一、原告的证据
1、发票13份(其**编号为№72082919为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给**提供装饰材料总货款发票金额为524924元的事实。
2、聊天记录2组(原始载体为**的手机),拟证明**案涉项目负责人**、**都发送过文件给原告,证明案涉项目还有20余万元未付清的事实。
3、送货单30份,拟证明**、**原告提供给**的部分货物送货单,其****金额为134590元,结合证据2****发的**和**的数据表格可以看出,案涉货物总金额为50余万元的事实。
4、发票1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保全保险费800元应该由**承担的事实。
**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12份发票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具体为:(1)******编号为**金额为21300元、№72082904金额为6954元这两份发票没有收到;(2)******编号为№52025160金额为89320元这份发票已退回;(3)******编号为№52025169金额为100000元、№52025170金额为1500元及******编号为№52025171金额为83000元这3份发票均没有收到;(4)******编号为№72082924金额为91000元这份发票之前没有收到,与原告后提交******编号为№52025155金额为-91000元这份发票已经抵掉了。其**编号为№72082919金额为90650元这份发票复印件,若原告能提供原件则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没有收到。
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案涉项目经理是**,**、**是****工作人员,但并不负责案涉项目,所以他们二人对具体发生的货款金额都不清楚。
证据3,其********编号为0001958的送货单载明的项目部名称与本案无关,且下面的收货人也并未在本案其他送货单上签字;******编号为0001960的送货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因收货人处无人签字,也确实没收到;对其余28份送货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向**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
**审查后认为,对证据1、2、4形式上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至于能否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将在裁判理由**予以阐述。对证据3********编号为0001958的送货单,因审理**双方明确在本案**一并处理,因此予以认定;******编号为0001960的送货单,因存根、客户、回单共三联均在原告处,且无人签收,故**异议成立,该份送货单**不予认定;其余送货单**均予以认定。
二、**的证据
1、费用报销审批单7份、送货单33份、材料进仓单33份、材料出仓单30份、付款回单5份,拟证明原、**双方发生的货款共计341440元,**已付289120元的事实。 桌宠
2、**与**采购经理**的聊天记录1份1页(原始载体为**的手机),拟证明**于******到**处对账,因****工作人员对欠付金额不了解,要求原告去项目现场与项目经理对账,**根据原告的叙述和要求将表格做好后交给原告,双方现场并未确认欠付的金额的事实。 演员冯静
3、**与**采购助理**的聊天记录1份(原始载体为**的手机)、电子发票2份,拟证明原告存在多开发票的情况,**提出要求退回一张100000元的发票以及原告向**开具38300元的电子发票一张的事实。
4、发票5份(其**1份系电子发票),拟证明**收到的原告开具的发票金额共计299800元的事实。
5、**与**签订的《未来**苑项目一标段**工程供货合同》1份、往来账务确认单1份、送货单8份、进出仓单16份,拟证明**员工**于****向**发送的表格******以后的送货数据系**与**发生的送货金额,因**员工疏忽将两项数据混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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