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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涉税事项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发〔2016〕99号
【发文日期】2016-06-28
【实施时间】2016-06-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按照《》关于“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实施细则
征纳成本,根据《》及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
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 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
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其中企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 企业纳税人分类以规模和行业为主,兼顾特定业务类型。
  第七条 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分为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
  大企业专指税务总局确定并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集团;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省以下税务机关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纳税人,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玉楼春演员表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企业纳税人。
  第八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划分企业纳税人类型;或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对特定业务企业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比照一般税源企业管理。
  第十条 自然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特定管理类型。
  第十一条 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确定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分类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期限一般以纳税年度为单位。 
  第三章涉税事项分类 
  第十四条 涉税事项是指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涉税事项分为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
  第十六条纳税服务事项是指《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依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受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等事项。
  第十七条基础管理事项是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日常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户籍管理、审查核实、税源调查、外部协作、委托代征、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事项是指围绕分析确认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而开展的税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其中数据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交换、数
据调度等事项;风险应对主要包括风险提示提醒、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下同)、税务稽查事项。
  第十九条 法制事务事项是指与税收法制工作直接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等事项。 
  第四章分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主要由县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纳税服务事项和基础管理事项主要由县税务机关负责管理,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性的数据采集、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组织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反避税调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实施全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负责全国性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税务总局承担的事项。郭京飞个人资料简介
叶世荣 冥婚  第二十三条省税务机关主要负责本级数据采集、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协助税务总局开展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负责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的税收风险分析;负责税务总局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省税务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市税务机关主要负责本级数据采集、风险任务管理;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风险分析;协助省税务机关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省税务机关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
务的应对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市税务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县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协助市税务机关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市税务机关推送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一般自然人的风险管理;负责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工作;其他应当由县税务机关承担的事项。985大学有哪些
  第二十六条 具备较高信息化建设水平、较强数据获取能力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升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任务管理的层级,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专业化的要求,明确各部门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合理划分业务边界,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衔接顺畅。
  第二十八条税务总局各职能部门侧重于涉税事项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和监督,省以下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侧重于涉税事项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贯彻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纳税服务部门主要负责《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明确的纳税服务事项,以及纳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或风险应对任务安排的风险提示提醒等事项。
  第三十条 征管科技部门主要负责对基础管理事项和风险管理事项实施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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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设立风险管理或数据管理牵头部门的地区,其风险管理事项或数据集中管理事项由该部门承担。
  第三十一条税种管理部门(含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特定业务的基础管理事项,以及分税种的政策法规管理、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大企业或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和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基础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以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或风险应对任务安排的风险提示提醒等事项。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适应分类分级管理需要,逐步推进直属机构和全职能分局(所)的职能转变,按纳税人规模、行业、特定业务类型或涉税事项类别等设置税源管理机构,实施专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