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杨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30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刘德华吴倩莲【审理法官】赵中友智咏梅吕建伟 
【审理法官】赵中友智咏梅吕建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晶;杨雪飞;付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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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晶杨雪飞付珂 
【当事人-个人】王晶杨雪飞付珂 
【代理律师/律所】赵伟华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李冬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张晓冉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伟华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李冬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张晓冉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龙虾调料赵伟华李冬张晓冉 
【代理律所】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晶;杨雪飞 
【被告】付珂 
【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合同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上诉人王晶使用被上诉人付珂尾号为2381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尾号为8770的广发银行信用卡用于刷卡套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信用卡仅限申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被上诉人付珂将其尾号为2381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尾号为8770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借给上诉人王晶使用,而根据王晶提供的前述证据及其自认,王晶将该案涉的信用卡用于套现实现其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诉人王晶与被上诉人付珂之间就借用案涉信用卡所产生的借贷关系无效,被上诉人付珂基于非法的借贷关系主张上诉人杨雪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受法律保护,其次,根据上诉人王晶、杨
雪飞提供的王晶使用被上诉人付珂尾号为2381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尾号为8770的广发银行信用卡的交易流水,刷卡时并未实际发生交易,属于信用卡刷卡套现,刷卡金额实际全部到达王晶账户,并由王晶支配,且金额巨大,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被上诉人付珂并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被上诉人付珂主张案涉118109元借款为上诉人杨雪飞与王晶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其要求上诉人杨雪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雪飞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王晶刷卡用于消费等日常生活所需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3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    王
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付珂借款118109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驳回付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计13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62元,均由王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05: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17年、2018年开始,被告王晶使用原告付珂交通银行信用卡(尾号为2381)、广发银行信用卡(尾号为8770)刷卡消费,至2020年初,王晶不再偿还信用卡欠款。2020年3月6日,经王晶与付珂对涉案信用卡欠款对账,王晶为付珂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付珂现金118109元”。后付珂将涉案信用卡欠款偿还完毕。经付珂多次催要,王晶至今未偿还付珂借款。    被告杨雪飞与被告王晶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根据原告付珂提供的涉案信用卡刷卡记录,王晶刷卡消费多用于酒店、加油站、宾馆、电器、家具、旅行社、洗浴、烟酒、服装店、商场、超市等日常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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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晶使用原告付珂信用卡消费,为其出具债权凭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付珂催要,王晶至今未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王晶应偿还付珂借款118109元。付珂要求借款利息从2020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付珂要求被告杨雪飞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晶、被告杨雪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珂借款118109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1331元,由被告王晶、被告杨雪飞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晶、杨雪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0)豫0503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杨雪飞不承担还款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王晶用被上诉人付珂信用卡刷卡行为与上诉人杨雪飞无关,杨雪飞对此也不知情,且刷卡时并未实际发生交易,属于信用卡刷卡套现,刷卡金额实际全部到达王晶账户,未到商户账户,上述款项全由王晶支配,且金额巨大,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审法院未注意到刷卡金额的合理性及刷卡款项的最终去向,导致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决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雪飞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王晶刷卡用于消费等日常生活所需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晶、杨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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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欧美最性感女明星(2020)豫05民终30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雪飞。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华,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冉,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晶、杨雪飞因与被上诉人付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3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晶、杨雪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华,上诉人杨雪飞,被上诉人付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晶、杨雪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0)豫0503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杨雪飞不承担还款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王晶用被上诉人付珂信用卡刷卡行为与上诉人杨雪飞无关,杨雪飞对此也不知情,且刷卡时并未实际发生交易,属于信用卡刷卡套现,刷卡金额实际全部到达王晶账户,未到商户账户,上述款项全由王晶支配,且金额巨大,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审法院未注意到刷卡金额的合理性及刷卡款项的最终去向,导致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决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