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鸣与姚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inside 攻略【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85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柏宏忠丁兵朱婉清 
【审理法官】柏宏忠丁兵朱婉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雪鸣;姚建刚 
【当事人】杨雪鸣姚建刚 
【当事人-个人】杨雪鸣姚建刚 
【代理律师/律所】徐志良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陈郭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李纯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沈迪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志良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陈郭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李纯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沈迪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志良陈郭李纯沈迪 
【代理律所】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雪鸣 
【被告】乔任梁死亡真相姚建刚 
【本院观点】本案杨雪鸣主张除2016年10月1日出借的30万元外,还向姚建刚出借了10万元,但是关于该10万元的交付,其一审起诉时主张是2015年12月初现金交付给姚建刚,用途系姚建刚投资开设餐厅,在一审诉讼中又陈述系2017年上半年现金交付给姚建刚,用途系姚建刚支付租金,杨雪鸣的陈述前后不一致。 
【权责关键词】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苍井空 照片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何润东女友是谁>张梓琳资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杨雪鸣主张除2016年10月1日出借的30万元外,还向姚建刚出借了10万元,但是关于该10万元的交付,其一审起诉时主张是2015年12月初现金交付给姚建刚,用途系姚建刚投资开设餐厅,在一审诉讼中又陈述系2017年上半年现金交付给姚
建刚,用途系姚建刚支付租金,杨雪鸣的陈述前后不一致。虽然杨雪鸣二审中提交了2017年1月19日向姚建刚转账10万元的凭证,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账的10万元就是其一审主张的10万元借款的交付款项。且该10万元杨雪鸣未能提供借条,与双方30万元借款存在借条的做法不一致。    综上,杨雪鸣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陆子艺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杨雪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6:22: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杨雪鸣、姚建刚系高中同学,2016年10月1日,姚建刚因归还房屋抵押贷款向杨雪鸣借款30万元,姚建刚于当日向杨雪鸣出具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2016年10月19日,杨雪鸣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姚建刚借款30万元。双方均确认该款未归还。杨雪鸣曾于2019年年初催讨姚建刚还款,姚建刚认为杨雪鸣收购其合伙股份应付款给其而未还款。    一审审理中,杨雪鸣称,2017年上半年,
姚建刚以支付麻城小苏舍餐厅房租所需向其借款10万元,其在姚建刚经营的宏易欣餐厅现金给付姚建刚10万元;本案借款未与姚建刚所称款项折抵。姚建刚对杨雪鸣上述陈述不予认可,并表示,麻城小苏舍餐厅非其投资,没有因为交房租向杨雪鸣借款。    上述事实有杨雪鸣提供的借条、银行对账单,以及一审法院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杨雪鸣提供的借条及银行对账单,结合杨雪鸣、姚建刚的陈述,可以确认姚建刚于2016年10月向杨雪鸣借款30万元的事实,杨雪鸣已于2019年年初向姚建刚催讨还款,姚建刚未予归还,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已与杨雪鸣结欠其的款项相折抵,故一审法院对杨雪鸣要求姚建刚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就30万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杨雪鸣主张的2017年上半年借款10万元,姚建刚对此未予认可,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该借款的合意、交付等相关事实,故一审法院对杨雪鸣针对该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姚建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雪鸣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杨雪鸣就人民币30000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杨雪鸣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48。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杨雪鸣负担912元,由姚建刚负担2738元。姚建刚负担部分已由杨雪鸣预交,姚建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杨雪鸣,杨雪鸣预交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不再退还。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雪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杨雪鸣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姚建刚承担。事实和理由:关于杨雪鸣2017年上半年向姚建刚出借的10万元,因杨雪鸣记忆错误,认为系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导致一审法院未认定相关事实。杨雪鸣通过恢复手机存储系统,可以明确实际交付出借款项的方式系银行转账。姚建刚2017年1月19日通过聊天方式向杨雪鸣告知收款银行账号,杨雪鸣转账后,姚建刚明确收到款项。因此,杨雪鸣向姚建刚交付出借款项的事实确凿无误。 
杨雪鸣与姚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终85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雪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良,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郭,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迪,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雪鸣与被上诉人姚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6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雪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杨雪鸣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姚建刚承担。事实和理由:关于杨雪鸣2017年上半年向姚建刚出借的10万元,因杨雪鸣记忆错误,认为系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导致一审法院未认定相关事实。杨雪鸣通过恢复手机存储系统,可以明确实际交付出借款项的方式系银行转账。姚建刚2017年1月19日通过聊天方式向杨雪鸣告知收款银行账号,杨雪鸣转账后,姚建刚明确收到款项。因此,杨雪鸣向姚建刚交付出借款项的事实确凿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