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鹏、刘长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4 
【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78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申鹏;刘长华;杨雪;葛祥兰 
【当事人】申鹏刘长华杨雪葛祥兰 
【当事人-个人】申鹏刘长华杨雪葛祥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申鹏 
【被告】楼舒婉结局刘长华;杨雪;葛祥兰 
本院观点】上诉人申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定频和变频空调区别【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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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0 02:13:37 
申鹏、刘长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民终78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凯,临沂河东顺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雪。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葛祥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绪国,临沂兰山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鹏因与被上诉人刘长华、杨雪、葛祥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17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鹏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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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申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申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刘瑞娟
审判员 武 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靖尧贵州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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