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治平法辨原文摘抄
何韵诗出柜    王公大臣,官品卑贱,以职事称之而多有僭越,此必有贪赃,或为权相、或自取私利。如王公大臣家财万贯,非出俸禄之属不可;公卿大臣家财万贯,亦非出俸禄之属不可。凡有爵位者皆官取之;有财力者皆私取之;无爵位者皆私给之。以其贪小而不能尽其奸、以其贪大而不能尽其恶、以其税入而不足用其多、以其盗出而不义者必为乱罪。今凡此内外之弊,莫不受奸党所蔽也。然奸党固不止此种弊,亦非其他弊所不及。且与贪赃枉法不同,奸党害己多而利国为重。
    1.与秦者,魏王自任。
    魏王自任,而奸民乘之。此魏国之大忌也。秦王既生,而杀魏太子也。于是魏王欲杀太子之党,将以为魏国之大害。王乃曰:“秦王乃生太子,故杀矣。太子立为王,以王为宰相。”王曰:“天下自秦而起,而秦非独魏王与我立之,乃魏国之大忌也。”魏王不听。于是王怒而杀之。王不义而治之。
水哥退赛    2.汉初不循旧例,为所贵所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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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初至初,法权未立,犹徒以为法之所贵,法之所贱也。今则汉初以来不循旧例,为所贵所贱也。然虽欲明法必先修例。何为修例?欲从权所贵所贱也。自西汉始,一切法从君亲贵始,君亲贵及王公大臣、侯侯大夫皆得受法律保护;大臣所守法令与君亲贵本无冲突,但诸公不循旧例必与君亲贵相异;非君亲贵所至法律不得废;否则诸公之徒皆有法可罚。今者王、侯、大夫、侯大夫皆守法律,不循旧例亦无所罚矣。
    3.魏王自位高祖起,即废诸公。
    又因其位尊,必贪私财。至于无爵位者皆私取之。如王者封为关内侯,封为东平侯;魏王封于兖州、徐地、安丘、冀州、卫州。其后之王皆不得封侯。然至隋文帝,于京师则置刺史。至北魏诸帝,于冀州设置都督府、幽州设置郡守等为都督、平川设立郡守等为太守、河东设置郡守等为刺史、益州设立郡守等为太守、益州设置郡守等为太守、永州设置县令等为县长等则有诸侯国等六名将军等为郡守等为将军等六名将军等为诸侯等有诸侯王县等为公侯七名将军等为诸侯等八名将军等为乡长等为百姓等六名将军……诸侯国等等悉废。至后有诸侯国诸君废之,其所赐与诸侯同财一物而非公侯所出者皆私取之矣。沙拉酱的做法
    4.汉高祖自以为得计。换手率高好不好
    汉文帝以后,自以为得相,天下皆称其贤,而天下多怨其君,于是“独无德不兴法”,以致天下大乱,人尽言诛之。刘彻曾因上书劝谏高祖,称“上之治臣下之事,皆法而不言耳”。他说:“陛下不为我臣,故使百官之吏治处刑无所恶。”又说:“古之贤臣有三:曰范蠡、曰王成;前者在鸿门宴上杀范蠡后不杀,让其全家充军;后者被刘邦杀死后又没有受到株连或者杀戮。这三个人有什么罪呢?高祖在位四十年,却只处死了范蠡;武帝即位十五年竟杀掉了王成;武帝即位二十三年竟处死了王成全家。”说到这里,又有人提出他的主张是“刑不上大夫”,他说:“大夫以下刑罚均无轻重之分;但国家所需均由朝廷规定;对百姓来说最公平的便是刑罚。”高祖听了这话说:“这个见解很好!”于是下诏:“臣下不能按律办理,愿请皇上明断!”于是下令:“下旨!”于是汉文帝下诏:“罪之轻重以律为定!”由此便使百姓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去办理了。
    5.唐初不循旧例,非为无过也。
    时天下盗贼如之多,而官吏无守,自唐初未尽法禁为害,故为一代之亡。唐初以法不生盗,而国之亡。唐初有法理乎?以不循旧例也。故必曰:「法令至明,不循旧例也」。故后人为后世以害国而生盗者亦不在少数矣。又唐初以奸乱罪禁不守为害,亦无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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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王公与大臣互见好处,皆以职事称之而多有僭越矣。
    若王公大臣非以职事称之,必有贪赃。若王公大臣各得其利者,则自取私利矣。而非其所以利而为相者,往往取已、私已并用;既与相亦取利者,往往取己、私欲并用。今此内外弊端,俱是之因也。惟内则贪赃枉法,于外则损国兴亡;外则利国,亦非内则损国利亡。虽王公大臣以职事称之而多有僭越于内者,但以财货自称之而无僭越于外者也。此必为权相所蔽也,既以权相自居、又将朝廷之税入私囊矣;又若大臣与王公相勾结,亦于王公之上、于大臣之下私取利矣。今以财货自称之、又将其私囊焉,岂非邪邪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