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从碧、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5 
【案件字号】(2021)闽05民终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金旺张兴裕康艳华 
【审理法官】郭金旺张兴裕康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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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蒋从碧;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亩地是多少平方米【当事人】蒋从碧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蒋从碧 
【当事人-公司】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淑萍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杨淑萍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刘娟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淑萍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刘娟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淑萍杨淑萍 
【代理律所】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蒋从碧 
具荷拉资料【被告】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该证据可以证明蒋从碧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经缴纳至2020年12月。证据1可以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答复网民: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交换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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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同时,《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有劳动者均应受上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蒋从碧于1969年12月15日出生,至2019年12月15日,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9年11月30日,兴业公司以蒋从碧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为由,书面通知蒋从碧于2020年1月2日起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蒋从碧主张兴业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63160元,依据不足。蒋从碧一审并未请求兴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对经济补偿金进行审理不当。蒋从碧主张兴业公司应支付其2019年年终奖8120元,但其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并未对年终奖进行约定,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兴业公司尚拖欠其年终奖8120元,一审认定年终奖系兴业公司可以自主确定的范畴,对蒋从碧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蒋从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蒋从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3:21: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蒋从碧于1998年9月8日进入兴业公司设备动力任职,2008年3月份调岗为品管部品检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
日至2020年1月1日止,蒋从碧月平均工资6120元。2019年11月30日,兴业公司以蒋从碧达到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其2020年1月2日起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兴业公司已结清蒋从碧工作期间工资,并缴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月数164个月。蒋从碧于2019年12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晋劳仲案[2019]1549号裁决书,裁决:1.蒋从碧与兴业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1月2日起解除;2.驳回蒋从碧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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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兴业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及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退休法定年龄为50周岁,故兴业公司以蒋从碧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故蒋从碧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二、关于2019年年终奖8120元问题。蒋从碧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兴业公司每年农历新年前向蒋从碧发放年度奖金8120元,但年终奖系兴业公司可以自主确定的范畴,故对蒋从碧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三、关于补缴1998年9月份至2005年12月份期间的社保问题。兴业公司一审提交的晋江市职工岗位标准报备表、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及晋江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证明,可以证实兴业公司已为蒋从碧办理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月数为164
个月,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200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处理程序,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问题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等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蒋从碧如果认为兴业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应向上述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其作出行政行为。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保险制度,保险费统一由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及其职工征收、征缴和管理,这就将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权利义务转化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权利内容,故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应属行政部门解决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所述,蒋从碧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兴业公司有权解除与蒋从碧之间的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关于  》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蒋从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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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蒋从碧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蒋从碧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关于蒋从碧的退休年龄认定错误。蒋从碧至今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一审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关于女工人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的规定,认定蒋从碧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错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013号建议的答复明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人。兴业公司非上述企业类型,不适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蒋从碧的退休年龄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法[2001]20号)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以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2]81号)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年满十五年以上的,其退休年龄统一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执行。对于上述人员中的女性参保人员不再有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的区分,适用农民合同制职工规定,应认定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二、兴业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蒋从碧支付经济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蒋从碧在兴业公司连续工作21年3个月,连续工作已超过十五年,且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起算(2020年1月12日),距蒋从碧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2020年1月2日至2024年12月14日),兴业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向蒋从碧支付经济赔偿金。三、一审认定“年终奖系兴业公司可以自主确定的范畴,故不支持蒋从碧年度奖金的请求”错误。蒋从碧提供的流水记录显示2018年、2019年初兴业公司均向蒋从碧支付2017年度、2018年度的奖金。一审庭审中,兴业公司亦认可年度奖金为一个月工资,兴业公司辩称应根据蒋从碧的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年度奖金,但又未举证证明绩效考核的标准及蒋从碧2019年的绩效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未查明年终奖发放的依据,武断地认定年终奖系兴业公司自主确定的范畴,不支持蒋从碧此项请求错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提供的证据与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蒋从碧提交如下证据:晋江市社会劳动保障管理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历年缴费明细11页,以证明蒋从碧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缴纳177个月。兴业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蒋从碧的企业职
工养老保险已经缴纳至2020年12月。兴业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2020年8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答网民关于延迟退休政策的来信;证据2.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终440号上杭县鑫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丘永姑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证据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提字第74号杨会桂与佰乐公司劳动争议案再审民事判决书,以证明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证据4,2018年12月6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的答复;证据5,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22935号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蔡小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证据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1240号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蔡小春劳动争议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以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的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申请养老保险金的年龄,而非变更国务院规定的退休年龄。蒋从碧质证称,证据1的真实性由法院认定,答网民的来信中提到的退休年龄50岁的适用范围为机关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不包含私营企业;对证据4的三性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女工人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条件为年满55周岁,该年龄也是法定退休年龄。本院认为,证据1可以证明人力资源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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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答复网民: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证据4可以证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答复:国家规定的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又进一步明确,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按年满55岁退休;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女工人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条件为年满55周岁。蒋从碧申请本院向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蒋从碧可办理退休手续的年龄条件,因《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已经明确规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年龄无需再由法院核实,对该申请不予准许。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蒋从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