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通知
ⅩⅩ发〔ⅩⅩ〕426号
为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提升贷款风险管控水平,确保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规、安全、稳健开展,现就全省农村信用社与汽车经销商合作开展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明确业务合作主体
新疆旅游攻略必玩的景点>恶人谷十大恶人各行社在办理间客式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即由购车人首先到经销商处挑选车辆,然后通过经销商推荐,到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时,必须明确业务合作主体是汽车经销商。凡已开办间客式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行社,若合作主体不是汽车经销商,必须立即无条件退出。
二、明确贷款担保方式
各行社在与汽车经销商合作开展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时,必须采取“本车抵押+经销商担保”或“本车抵押+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办理。当地运管部门批复线路的客运汽车可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明确机构准入条件
(一)“本车抵押+经销商担保”
由于汽车经销商对经其推荐的借款人承担全程保证担保责任,造成汽车经销商财务运营中存在或有负债,因此判断经销商是否具备或有负债代偿能力的关键是科学分析其主营业务利润和经营性现金流量。
1.在“本车抵押+经销商担保”经营模式下,汽车经销商必须具
备以下准入条件:
(1)合作资格由各行社自行审查,并报省联社备案。具体由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和风险管理部共同受理审查,并进行指导和管理。未经省联社审查备案的汽车经销商,各行社均不得与其合作开办业务。
(2)汽车经销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销售资格和销售网络。
(3)农村信用社授予的信用等级必须为AA级(含)以上。
(4)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5)资产负债率低于70%。
(6)在业务合作行社开立保证金专户,并事先存入规定比例或金额的保证金。
(7)股东大会以会议决议方式(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出具愿为购车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
2.担保额度: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汽车经销商,担保的个人汽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经审计净资产的10倍;信用等级为AA级的汽车经销商,担保的个人汽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经审计净资产的5倍。
3.其他资料(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1)有效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
(2)经有关部门审定的企业资信文件,如验资报告、财务报告等;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企业(公司)章程;
(5)品牌汽车代理经销授权书;
(6)汽车销售情况报告;
(7)开办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本车抵押+担保公司担保”
汽车经销商具备“本车抵押+经销商担保”模式下所述准入条件的同时,担保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许安安 乱世豪门
1.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缴存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担保个人汽车贷款金额的10%。
3.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其经审计净资产的5倍。
4. 股东大会以会议决议方式(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出具愿为购车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
大圣娶妻四、明确贷款业务条件
(一)业务划分
按照贷款用途划分,个人汽车贷款分为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其中,个人自用车主要包
括轿车、多功能车(MPV)和越野车(SUV)等各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动车辆;个人商用车主要包括客用车、货运车(含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等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动车辆。
(二)受理条件
1.对个人自用车贷款,经办机构必须通过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含工资证明、工资单及代发工资存折等),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借款人的收入及偿债能力。
2.对个人商用车贷款,经办行社必须通过挂靠单位运输合同、工程承包协议书等,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借款人所购车辆的运营收益及偿债能力。
易虎臣照片3.经办行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有关个人贷款业务必须履行“两面一访”(即面签、面谈及入户访问)的规定,派专人随同汽车经销商共同入户调查,切实防范“假车贷”,严禁全权委托汽车经销商代办抵押登记手续。
(三)发放条件
一对一女尊文1.对个人自用车贷款,借款人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所购车辆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的2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对个人商用车贷款,借款人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所购车辆成交价格的30%(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各行社不得签署由汽车经销商全权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为主要内容或主要条款的《授权委托书》。
(二)在各行社与汽车经销商签署的各类合作协议中,禁止出现“借款人负责缴纳贷款保证金”或“收到借款人交付贷款保证金后发放贷款”等字样。
(三)各行社要切实履行“两面一访”等相关规定,对个人汽车贷款业务采用集中经营管理模式,即一家县级行社最多只能确定1-2家主办机构或成立专门的个贷中心,由专职信贷员负责受理、调查、发放、管理等工作。
(四)各行社应严把准入关,严禁为争夺客户资源随意降低准入条件。要严防关联汽车销售商集中准入等情况,准确核实担保额度。
(五)对已合作开展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经销商,相关行社必须重新认定准入资格,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联社备案。对已合作开办个人汽车贷款业务但不具备准入条件的经销商或其他类型的企业,
相关行社必须立即停止业务合作,并对已发放的个人汽车贷款要切实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期或提前收回。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信贷资金出现风险的,省联社将严肃追究相关行社主要领导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执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省联社市场发展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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